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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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言水生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和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也是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利用水生生物繁育特性,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实现增加生物种群数量和资源量、净化水体、修复水域生态等目的的资源养护措施。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对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推进增殖放流事业科学有序发展,针对当前渔业资源衰退、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物种濒危程度加剧、水域生态恶化等突出问题,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以《行动纲要》为指南,以2009年增殖放流数量为基数,确定了到2015年增殖放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主要措施。规划了增殖放流的主要物种和重要水域,规划的增殖放流物种是具有公益性的经济物种和濒危物种,经济物种主要包括鱼类等洄游和游泳水生生物;规划的增殖放流水域是近海、江河、-2-湖库等公共性的开放水体。《总体规划》建立在全国增殖放流工作的基础上。近年来,农业部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2009年中央财政投入3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全年增殖放流各种水生生物245亿尾,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2009年农业部渔业局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部门按照要求编制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国规划。经征求农业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专家委员会和各地渔业部门意见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总体规划》。一、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多,资源不足与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不断加剧、部分水域甚至呈现出生态“荒漠化”现象,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形势十分严峻。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我部开展了设立并不断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开展濒危物种救护等专项行动。自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开始在内陆湖库以放养方式增殖渔业资源,80年代开始在黄渤海和东海开展中国对虾增殖放流实验,但规模较小,影响有限。近年来,我部以贯彻落实《行动纲要》-3-为契机,大力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行动,地方政府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积极响应,使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蓬勃开展。据统计,2007-2009年全国共投入资金11.64亿元,增殖放流各类水产苗种636.6亿尾(粒),放流水域覆盖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近海港湾、滩涂等海域以及长江、珠江、黄河和黑龙江等水系的江河湖库,增殖对象包括鱼、虾、蟹、贝等重要水产苗种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所产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日益显现。一是促进了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增殖放流是增加水域中生物资源量和种群数量的有效方式。根据科研部门跟踪监测和渔民反映,经过近几年的增殖放流,渤海和黄海北部部分海域多年不见的中国对虾、海蜇、梭子蟹等渔汛又逐步形成,浙江和福建部分近海海域也重新出现一定规模的大黄鱼野生群体。洋山港增殖放流效果评估表明,每放流1万尾体长5厘米以上的大黄鱼苗种,一年内可增加资源量0.44吨,除提高当年的捕捞产量外,还能在海域中预留当年亲体近1500尾,形成补充资源量。内陆部分地区的主要经济品种也有所恢复,据监测,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段四大家鱼鱼苗发生量由1997年的35.87亿尾下降到2007年的0.89亿尾后,恢复到2010年的4.3亿尾。二是改善了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放流对净化水质和改善生态环境作用明显,投放鲢鳙等滤食性鱼类可以有效缓解水体富营养-4-化,适度投放草食性鱼类、河蟹等可以有效改善草型湖泊生境。江西鄱阳湖、安徽巢湖、湖北梁子湖等内陆湖泊,通过投放滤食性鱼类对缓解水体富营养化产生了明显效果。2009年福建省为解决九龙江水体富营养化引发的“水华”事件,通过大规模增殖鲢鳙等滤食性鱼类以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为保证厦门等地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北京密云水库多年开展增殖放流,水质一直保持在国家二类标准,为确保首都饮用水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三是促进了濒危物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期实践表明,在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内生境条件适宜的天然水域,借助人工方法重新或增加引入物种个体是促进水域内物种资源再生产、增加资源数量并改善其质量的有效措施,直接补充了濒危物种的种群数量,减缓了濒危物种资源衰退速度。近年来,通过增殖放流,部分种类野外资源数量有了一定程度的回升。2000年以来,长江下游江苏常熟渔政站共监测到中华鲟幼鱼近千尾,上海、辽宁在东海、黄海水域监测到带有放流标志的中华鲟个体,渔民不断回捕到放流标志个体,长江和近海中华鲟种群得到恢复重建;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测到上岸海龟400多头次,野生资源数量得到一定补充。四是增加了渔业效益和渔民收入。针对捕捞渔民收入增长缓慢、渔业效益下降的严峻情况,通过强化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积极主动地增殖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效地促-5-进了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根据相关监测和统计数据,近年来我国北部沿海地区对虾、海蜇、梭子蟹等主要放流物种的捕捞产量均有较大幅度增加,内陆水域四大家鱼等主要放流物种的渔获比例也有所上升。据测算,2009年全国投入放流资金5.9亿元,可分别增加捕捞产量18万吨和捕捞产值25亿元以上,直接投入产出比在1:5左右,约使150万专业捕捞渔民获益,人均直接收益在1600元以上。山东省通过实施对虾、梭子蟹等增殖放流,使本省莱州湾作业渔船平均每艘船增加收入近万元。辽宁省放流海蜇获得大丰收,产量达2.35万吨,比2008年增加6000吨,13万渔民人均增收近千元。五是增强了社会各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增殖放流工作日益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农业部先后与重庆、浙江等13省(市)人民政府在三峡库区、钱塘江等重要渔业水域联合举办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全国各地共举办增殖放流活动上千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水生生物养护和增殖放流的高潮,营造了增殖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建设水域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还带动了水产苗种生产、渔需物资供应、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增加渔民就业、繁荣渔区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全国性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解决:-6-一是确保原有水域生态安全。增殖放流是向水体投放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苗种、主动增殖资源的过程。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生物进入天然水体将造成原生自然生态系统的改变,非当地原有物种移入本地水域以及原有物种放流数量和比例结构搭配不适当均会对原生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影响。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单位、个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增多,潜在的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全国不同区域的增殖放流适宜物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二是确定增殖放流的主要物种和重点水域。部分地方在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过程中过于注重本地渔民增收,增殖放流的品种以定居性或游动性不强的水生生物为主,对于增殖放流大范围洄游性的水生生物物种积极性不高;增殖放流水域多是选择易于管理的小型和封闭性湖泊、水库,跨省(区、市)的开放型江河湖泊、重点城市的水源地以及边界水域等重点水域增殖放流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统筹规划全国重点适宜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水域,充分发挥增殖放流多功能作用,体现增殖放流的公益性。三是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的问题。以往,我部只明确各地年度增殖放流总任务和资金规模,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增殖放流水域和放流物种。由于规划不到位,部分地区存在放流资金规模小而散、放流活动随意性大、放流水域和物种重点不突出不匹配以及放流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既难以发挥中央-7-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也不利于项目资金监管。另外,近几年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迄今为止,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外,从国家层面上尚未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制定过具体规划予以指导,这既与当前全社会对增殖放流事业的重视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增殖放流事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和指导各重点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动,实现增殖放流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二、可行性当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渔业种质资源保存、资源养护制度建设、苗种供应和检验检疫能力以及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等方面也都已具备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科学规划的条件。(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增殖放流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的政策条件。《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十七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国务院颁布的《行动纲要》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8-落实中央全会精神,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增殖放流资金投入,并带动地方和社会各界加大投入力度,全年增殖放流各类水产苗种245亿尾(粒),提前一年实现了《纲要》提出的增殖放流近期工作目标。目前,社会各界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建设水域生态文明的意识已明显增强,增殖放流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二)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为增殖放流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我国有水生生物2万多种,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大、生态系统类型齐全等特点。其中,海水鱼类近1700种、虾类300多种、蟹类600多种、头足类90多种;淡水鱼类近800种。除拥有大量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外,我国还有数量众多的珍稀特有水生生物资源。我国海域辽阔,内陆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类型多、分布广、区域之间差异大,丰富的海淡水资源构成了各具特色的水域生态系统,孕育着丰富多样的水生生物资源。我国四大海域总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大陆架面积约229万平方公里,沿海岛屿6500多个、岛屿岸线1.4万多公里;我国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余条,流长在300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4条,1000公里以上的有22条;我国还是世界上多湖国家之一,天然湖泊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有2800多个,总面积7.56万平方公里;我国水库众多,形成了独特的人工水域生态系统,为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提供了新的空间。-9-(三)较为健全的资源养护管理制度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渔业法》是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保护管理的法律保障。《行动纲要》明确规定了增殖放流的任务、目标和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工作的行动指南。2009年农业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从组织管理部门和职责、规划和技术规范、苗种生产和质量保证、标志放流和效果评估、资金来源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增殖放流进行了全面规范。多年来,我国先后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期、海洋捕捞渔船控制等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为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管理保障。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增殖放流规划和一系列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将增殖放流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四)充足的苗种供应和规范的检验检疫保证了放流活动的可持续性。我国可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近200个,现有各类水产苗种场15000多个,其中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54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近400个。据初步测算,虾类育苗能力4000亿尾、海水鱼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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