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市民法意识调查报告●法意识是人们法行动的重要决定因素,了解市民法意识的特性,对掌握和理解法制的现实功能具有关键性意义●上海市民中小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无证摊贩这个特殊群体对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普遍缺乏了解,但对此大多持肯定和期待的态度●普通市民中有近一半的被访者听说过听证这一概念,市民对听证制度的实际效果还存在某种疑虑和观望心理,近70%的被访者表示今后遇到行政处罚时会考虑利用听证制度一、调查目的为了解自1996年10月1日《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施行以来,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上海市民中的反映和评价,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与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联合组织了“关于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市民法意识调查”。本次调查主要以下列各项为主要内容:1、市民对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了解程度和关心程度;2、市民对听证制度的主观评价,包括对制度本身的评价和对制度实际效用的判断;3、市民利用听证制度的意向;4、市民对听证制度的期待。二、问题意识和假设(一)问题意识——考虑到在上海市民中,由于与行政处罚制度发生关系的可能性的不同,各种社会群体对于行政处罚制度的关心度和主观评价会存在差异。据此,本调查对行政处罚主要对象的所属群体和一般市民分别展开调查,以期了解其各自的特点并比较其差异。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本调查选择小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无证摊贩这样一种特殊社会群体作为首次调查的对象。——考虑到被调查者的个人属性(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原职业身份、是否上海户口居民等)的不同会构成其法律意识差异的背景因素。本调查将被调查者的个人背景资料列入调查内容,以期了解个人属性与法意识、法行动等的关联。——人们的法意识(对法律的评价及顺应程度等)被认为除了与他们的政治意识、社会意识相关以外,也与他们的法体验有关,而法意识与法行动直接相关(参考京都大学法学部纷争处理研究会《法意识与纷争处理——法意识调查中途报告》1978年)。本调查将被调查者的直接、间接的受行政处罚的经历和利用听证制度的经历列入调查内容,以期了解法体验与法意识、法行动的关联。(二)问题假设:——作为与上海市行政处罚制度存在较密切关系的社会群体,小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无证摊贩们可能较多地对听证制度持肯定态度。——鉴于听证制度的实施在中国尚属起步阶段,同时由于目前我国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因素,部份市民对听证制度的实际效果会抱怀疑和观望的态度。——作为一般的经验性推测,被调查者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关心度与他们的个人属性相关,即学历愈高、原职业地位愈高,他们对法律的关心程度就可能越高。此外,上海户口的市民(“上海人”)可能比外来新移民关心程度高。——市民的法意识与他们的法体验相关,有过被处罚经历的人对法律的关心程度可能高于没有相应经历的人,而他们在法体验中对法律制度及执法状况中的满意度可能直接影响他们对法律制度的评价。——人们的法行动(利用听证制度的意向)与他们的法意识、法体验相关。三、调查方法(一)抽样和分析方法此次调查采取等距离均匀分布调查法,在全市确定调查点25个、总样本量550份,于2000年12月8日至12月24日间对上海市的普陀区、长宁区、宝山区、闸北区、虹口区、徐汇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以及浦东新区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含摊贩)进行面访调查。回收有效问卷538份,有效回收率97.82%。通过数据输入得到有效可分析样本513份,有效率为95.35%。所有有效问卷数据在输入计算机后,利用统计软件SPSS.10进行统计分析。(二)样本基本情况1、性别:样本构成的性别比例为:男性272人占样本总数的53%;女性241人占样本总数的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2、年龄:样本中年龄在30岁(不包括30岁)以下的有195人,占样本总数的38%;30岁至49岁(包括30岁和49岁)的有253人,占样本总数的49.3%;50岁(包括50岁)以上的有65人,占样本总数的12.6%;构成样本的受访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0-49岁之间,占样本总数的81.5%。3、学历:文盲和小学学历的受访者有37人,占样本总数的7.2%;具有初、高中学历的有425人,占样本总数的82.8%;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51人,占样本总数的10%。4、户籍:调查样本中本市户籍的有264人,占样本总数的51.5%;郊区户籍的有25人,占样本总数的4.9%;外地户籍的有224人,占样本总数的43.7%。5、从事现职前的职业身份:党政机关、军队干部、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有66人,占样本总数的12.9%;职员身份的工人有151人,占样本总数的29.4%;从事农牧渔业职业的农民有12人,占样本总数的2.3%;学生身份的有57人,占样本总数的11.1%;个体户、自由职业和保姆身份的有182人,占样本总数的44.1%;失业、家庭主妇身份的有45人,占样本总数的8.8%。(三)实体性质、受访者与实体关系在513位受访者经营的实体中,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有101家,占总数的19.8%;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有213家,占总数的41.5%;合伙性质的有34家,占总数的6.7%;代理经营性质的有83家,占总数的16.2%;无证摊贩性质的有16家,占总数的3.1%;其他性质的有64家,占总数的12.5%。513位受访者与其所在实体的关系:投资者有95位,占样本总数的18.5%;经营者有171位,占样本总数的33.3%;打工者有247位,占样本总数的48.1%。四、数据及其分析考察法律的社会形象及其实施的社会效果,取决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态度、评价、体验和行动。本研究主要考察上海市小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无证摊贩这类社会群体对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度试行规定》的关心度、主观评价、法体验和将来采取法行动的情况。(一)受访者对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关心度和主观评价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关心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而对法律的主观评价将决定法的社会形象。是否听说过听证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小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无证摊贩这类社会群体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关心度;当然,他们的主观评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海听证制度的社会形象。1、受访者对上海市听证制度的关心度总的说来,受访者对听证制度的关心度较低。有67.4%的受访者对听证制度持不关心态度;而对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关心度则更低,仅有18.1%的受访者听说过上海市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种关心度低的现状,一方面说明了这类社会群体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通过传媒对法律法规宣传的不够。2、受访者对上海市听证制度的主观评价法的形象主要是通过社会成员对法的主观评价而体现。调查显示:听证制度在受访者中的整体形象较好。75.8%的受访者认为听证制度有意义或很有意义,这类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对听证制度的评价较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听证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65%左右的人对听证制度在监督执法者、体现法律公正性和完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的作用并不认可。受访者一方面认可听证制度对其本身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又怀疑执法人员和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仅有9.1%的受访者认为听证制度没有或根本没有意义,且没有提出明确的原因,这可能与他们没有次类法体验有关联。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受访者中的形象比较好。58.3%的受访者认为这项法律很有实际作用或比较有实际作用,其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市民的法律意识较强,较懂得利用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听证制度有助于上海执法人员提高素质、依法办事。这类群体中半数以上的人,对听证制度体现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认可。尽管目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太明显,但受访者还是希望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约束和监督执法者。16.2%的受访者对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持否定观点,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权大于法是主要原因。(二)受访者对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体验法体验通常包括直接法体验和间接法体验两种。这里的直接法体验是指受访者自身受到过行政处罚或经历过听证制度。间接法体验是指受访者的亲友受到过行政处罚或经历过听证制度。法体验将会影响受访者对法的主观评价和未来的法行动。1、受访者的直接法体验本次调查中,仅有9.9%的受访者对行政处罚有过直接法体验(即经历过),绝大多数受访者没有此类直接法体验。这一情况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受访者所在社会的法制状况良好,再有一种可能就是受访者所在社会是一个法制化程度低的礼俗社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后一种可能更接近我们的现实。对行政处罚有过直接法体验的受访者中,有41.2%的受访者在被行政处罚后表示不服并产生过纠纷。其中52.4%的受罚者认为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处罚过重。至于解决纠纷的方法:43.8%的受罚者提出自己去争,找亲友帮忙的有14.3%,直接找相应机构反映情况的有19.5%,只有4.8%的受罚者提出要进行法律咨询,没有一位受罚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是28.6%的受罚者提出要用其他解决方法。尽管目前受罚者对于解决纠纷还没有明确的主导方法,但他们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却是很明确的。执法者与受罚对象在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和运用上出现较多的分歧,并造成71.4%的受罚者对纠纷解决的结果表示不满意。行政处罚的执行没有得到大多数受罚者的认可,使得该项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尽管在被行政处罚后没有产生纠纷,但76.7%的这类受罚者心里不服,只是因不敢得罪执法人员或处罚较轻而没有产生纠纷。执法人员的形象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受到怀疑。在所有的对行政处罚有过直接的法体验者中,仅有13.8%的人对其所受的处罚表示心服口服。行政处罚的效果并不理想。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公正性影响了这类直接法体验者对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和参与。自1996年10月1日《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施行以来,受访者中,仅2.9%的人有过可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直接法体验。在他们经历这种直接法体验的过程中,53.3%的人提出执法人员当时没有告诉他们可以申请听证,26.7%的人肯定执法人员向他们提到过,20%的人表示记不清了。在有过这种直接法体验的受访者中:6.6%的人因为对听证结果没有信心,尽管申请过听证但中途还是放弃了;93.3%的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人员没有告知;没有一人申请并参与听证全过程。2、受访者的间接法体验受访者中,对行政处罚听证有过间接法体验的受访者很少。调查结果显示:70.2%的受访者没有这类体验,而24.2%的受访者对其亲友是否利用过听证制度不清楚。但有过这种间接法体验的受访者,基本上认可或肯定其亲友利用听证制度的效果:5.7%的受访者有过间接的行政处罚听证体验。这其中16.1%的受访者对其亲友利用听证制度的效果持否定观点,61.3%的受访者认为效果一般,22.6%的受访者肯定其亲友利用听证制度的效果。(三)受访者利用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行动意向对于今后遇到可利用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受访者的法行动大多比较积极,但其理由比较复杂。调查结果表明:68.7%的人表示,以后遇到这类情况会利用听证制度。这其中45.7%的人相信听证制度有作用;27%的人仍不相信听证有多少作用,只是认为这是自己表述的一个机会;25.3%的人想试试看有没有作用;其他理由的有2%。这类社会群体未来对听证制度采取法行动的理由不明确,说明他们对目前听证制度的实际作用还没有完全认可或肯定。受访者中,仍然有一小部分人对于今后利用听证制度采取法行动,持徘徊或否定的观点。调查结果表明:看情况再确定是否采取这类法行动的有21.1%。表示以后不会利用听证制度的有10.3%,其理由是听证没有作用或可能有点作用,但意义不大。(四)受访者的个人属性对其听证制度关心度和主观评价的影响此处所说的背景是指受访者的先赋身份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