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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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主要内容一、要约二、承诺二、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要约的成立:意思表示应具备以下内容才能成为要约:•内容具体明确:货物;价格;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要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向非特定的人发出。E.G.:现发出要约如下,此要约在北京时间2006年4月29日前回复有效:“80公吨核桃仁,2006年产大陆货,此CIF至欧登塞尔包括2%佣金在内,每公吨250美元,五六月份装船,哥本哈根专船。……兹请贵方详细开报你方所有存货,并说明如下几点:1、模型详情;2、模型尺码重量;3、使用年限………(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邀请他方下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撤回其邀请,一般不承担责任※一般: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及:“需以我方确认为准”“仅供参考”“样品”(二)要约的生效生效原则: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判断标准:一旦邀约到达受要约人营业地或其邮箱,即为到达,而并不需要约人实际知悉该要约内容(实际控制标准)(三)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者,可以撤回。一旦要约被撤回,则该要约从未生效。(三)要约的撤回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于7月1日之后无效。”假设该要约要1星期才能到达买方。6月6日,即于买方收到卖方6月1日的要约之前,卖方打电话通知买方撤回该要约。6月7日,买方收到卖方6月1日之要约,经慎重考虑,其回复卖方说“本公司同意贵方6月1日之要约”。问:卖方6月1日之要约是否被撤回?合同是否成立?(四)要约的撤销原则:要约可撤销,只要该撤销在承诺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承诺人。例外:不可撤销•(a)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1.价格及其他条款9月1日后无效。2.本要约为确定的要约。3.我方将坚守要约,直至贵方回复为止。(四)要约的撤销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规定:“本要约6月15日前有效.”。该要约于6月3日到达买方。6月4日,卖方向买方发出撤销6月1日之要约的通知,该撤销通知于6月6日到达买方。6月14日,买方通知买方其接受卖方6月1日之要约。问:卖方撤销要约之行为是否有效?(四)要约的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四)要约的撤销5月1日,建造商向供应商发出一份购买特种质量之砖块的要约邀请。建造商解释说其订购该类砖块以竞标一份房屋建造合同。建造商进一步解释说其必须于6竞标月1日提交竞标书,结果于6月15日公布。供应商于5月7日按照建造商要求向其发出要约。从而建造商顺利利用该要约从事竞标行为。6月10日,供应商通知建造商撤销其5月7日之要约。6月15日,竞标结果公布,建造商竞标成功。故而,建造商通知供应商,其接受供应商于5月7日发出之要约。问:供应商6月10之撤销要约行为是否有效?(五)要约失效•拒绝要约;•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承诺;•承诺人死亡;•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五)要约失效12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于12月31日之前有效。”12月10日,买方回复:“贵方货物价格偏贵,不予接收。”12月15日,买方反悔,向卖方发出邮件说:“接受贵方12月1日之要约。”卖方回复道:“你方既已拒绝我方12月1日之要约,故12月15日之承诺太晚,我方不予接受。”买方就此回答说:“贵方12月1日之要约明确规定其于12月31日之前为有效,故我方12月15日之承诺有效,合同成立。”问:买卖双方合同是否签订?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承诺的成立:一项意思表示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更改)(二)承诺的生效概念: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效果: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成立。(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撤回: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撤销:承诺不可撤销(五)逾期的承诺Lateacceptance(承诺迟延)•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做出:承诺无效•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通常的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无效•但要约人可毫不犹豫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逾期之承诺而使承诺“起死回生”。(五)逾期的承诺卖方表示3月31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然而买方的承诺却于4月3日到达卖方。卖方此时仍对该买卖合同感兴趣。故立即通知买方其“接受”买方之迟到承诺。该通知于4月5日到达买方。问:该买卖合同是否订立?何时订立?(五)逾期的承诺Delayintransmission(传递迟延)•承诺通常能及时到达,但由于其他原因延迟到达:则该传递迟延之承诺有效,合同于承诺到达之时成立,除非要约人毫不犹豫地通知承诺人其拒绝“接受”该承诺。(五)逾期的承诺卖方表示3月31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买方知道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卖方之时间为3天,故其于3月25日发出承诺。然而由于邮局罢工,买方的承诺于4月3日才到达卖方。问:该承诺是否对卖方生效?(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1)实质性变更:•承诺原则上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否则无效。•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支付方式、货物数量与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范围及争端解决方式条款的修改,为实质性修改。(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买方之承诺是否有效?(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2)非实质性变更:•若承诺对要约内容的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则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若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合同条款以承诺之修改条款为准(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销售1000吨食糖的要约。其中,要约规定:交货期为7月份;包装方式为“完好包装”。6月5日,买方向卖方回复接受卖方6月1日之要约。但规定包装方式为“新包装.”卖方打算按买方规定之包装方式于7月1日发货。然而,6月25日,食糖价格大跌。买方咨询律师后以“承诺之包装方式与要约不符、承诺无效”为由而于6月27日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能够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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