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起源的传说①契约说②冲突说③贸易说④水利灌溉说⑤战争说⑥圣人造福说封建制度的含义1.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封君封臣关系;2.形成了与封君封臣相适应的封土制度;3.中央势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有独立的政治权力东方专制主义(魏特夫)1,这种社会是一种“水利社会”;2,政治权力的集中和专制;3,一切完全归皇帝所有;4,东方社会只有皇帝控制下的贵族;5,东方社会的政府对国家的经济实行垄断;6,东方社会没有法律;7,东方社会的专制特点具有十分强烈的稳固性。夏朝的政治过程政治决策:以占卜决定,建立专门的卜筮之官,也可以“乃召六卿”政治执行:①是召集大臣发表誓词,如和有扈氏作战的《甘誓》“行天之罚”;②是诸侯会盟“夏启有钧台之享”;③是征伐不服从者。夏朝的官员制度1、中央朝廷官吏外廷:政务官;宗教官内廷:宫内事务2、地方侯、伯:同姓以国为姓,分布在王朝中心区以外地区;异姓贵族成为方国、候伯。大国首领为伯。3,方国对夏朝天子的义务:1)听命;2)任职;3)提供部队征伐;4)保卫王族;5)纳贡商朝的行政制度——内外服1)内服:第一类是政务性职官:牧正,多工第二类是军事性职官:师长、马亚、多马、戍、卫、射第三类是宗教文化类职官:卜巫史第四类是宫廷内职官:寝宰臣2)外服:诸侯或方国义务:戍边、出征、纳贡、服役商王国时期的国家是一种方国与方国的联合体,有的学者把这种联合体称为“方国联盟”,也有学者把这种联合体称为“部族国家”或“早期国家”。西周宗法制度周朝是严格依照宗法制度建构起来的,西周的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西周分封制度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在分封中,授民授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诸侯国的分封有四种情况一是周王室的亲属,如鲁、卫;二是周的功臣,如齐;三是商遗民,属这类的只有宋;四是所谓上古圣王的后代,如陈、杞。西周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国野制“国”,亦称“乡”,即当时的都邑或较大的居民点。一般来说,国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住在国中的人称“国人”。“野”亦即国以外的广大地区,其地域比国大。居住在野的人叫做“野人”。国人与野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前者是统治者,后者是被统治者,政治待遇有着天壤之别。国与野的对立,是西周时期阶级矛盾的具体体现,也是西周奴隶制度的一个特点。西周宗法制度:周朝是严格依照宗法制度建构起来的,西周的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西周的地方行政体制严格控制诸侯。“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四方诸侯对中央王朝承担一定的义务:定期朝觐、缴付贡赋、保卫王室刑罚制度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以《周礼》为根本法,“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成王制《九刑》,穆王制《吕刑》。主要有“墨、劓(yi)、宫、刖、杀”五刑春秋五霸”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五霸”是指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宋襄公、秦穆公;另一说“五霸”是指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春秋竞争的三个层次:1、诸侯之间:晋楚争霸,问鼎中原2、诸侯与内部大夫之间:田氏代齐3、大夫之间:三家分晋士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特定社会阶层,后演变为对知识分子的泛称。原来可能指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部落首领和显贵同族的武士,进入阶级社会后,他们成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因古代学在官府,只有士以上的贵胄子弟才有文化知识,故士又成了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之人的称呼。李悝(前455-前395)变法①废除官爵世袭制。②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③革除旧有的阡陌封疆,鼓励自由开垦土地。④实行“平籴法”。吴起(约前440—前381年)变法①均爵平禄。②废除无用、无能的官职,剥夺王室贵族的威权。③贵族到僻远的地方去开发。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变法经济措施:1.废井田、开阡陌。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3.统一度量衡政治措施:1.奖励军功,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2.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3.推行县制。4.燔诗书而明法令。(战国)封君制度封君,是国王把邑或县封赏给有功的文武功臣或王室亲贵。受封者即称为“某君”或“某侯”。封君在封邑内只收租税,没有行政、司法权。此外,封君的封号一般不世袭。战国时期的封君制度,是郡县制下的地方政权的一种补充形式。王权与决策形式1、文武分职,以削弱相权2、调动军队符节制的实行3、实行玺印制的考核制财政制度税收有:土地税、户口税、商业税军事制度有常备军和郡县征兵,以步兵为主、骑兵作用加大,所以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秦汉的国体与政体国体: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政体: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秦汉专制主义的特点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核心是皇帝制度2.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稳定在三公九卿。武帝时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称为三公。汉昭帝,设立司徒、司马、司空三宫,相权一分为三。东汉有大将军和尚书。东汉光武帝,丞相(司徒)成为论道的备员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尚不完善皇帝制度的确立秦始皇创建的用以维护最高封建统治者的尊严和权威的一项政治制度。社会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皇权至上和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它以君权神授学说为理论基础,用严格的名位等级、封建礼乐和皇位继承等各种制度和措施,集中突出皇帝个人的权威地位,保证皇帝高踞于国家机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中央决策系统及运行机制形式:御前会议、宰辅会议、百官会议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朝议。特点:一、皇帝拥有最后的裁决权;二、决策的人治主义原则;三、决策的随意性。郡郡守,汉景帝改太守。按照中央编制设官、条例、行生杀予夺之权,掌兵权。上受丞相、御史监督并向丞相汇报工作。郡府分曹办事,民政:户曹、比、时、田、水曹;财政的仓、金曹;军事的兵、尉曹;治安、司法的贼、决、辞曹,其他医曹等乡里制度与户籍制度农村十里一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城市十里一亭,亭有亭长、亭父、求盗各一人,任务是平时练习五兵,接待往来官吏,兼管为政府输送、采购、传递文书等。乡以下居民组织是里、什、伍。里有正,里下主持十家的叫什典、五家的叫伍老。什伍连坐。秦汉地方行政体制的特点1、地方行政基本上都是郡国并行制,以郡县制为主。2、地方行政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的合一。3、地方行政机构的运行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朝廷不断发布的诏、令、制、敕等的指导。秦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基本轨迹:在中央官僚机构与皇帝关系上,不断强化皇帝为核心的专制制度,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司法过程:民不告,官不纠。法律的演变:儒家经义被用作断案的依据春秋决狱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监察机关的三种功能一、维护王朝秩序的稳定运转二、保障官僚体系对王朝的效忠三、作为王朝权力结构的制衡因素汉代的学校制度与意识形态学校制度:有官学与私学学之区别。官学又分太学和郡国学两种。私学:精舍、精庐;学馆、书馆、书舍、蒙学。秦选官制度主要依赖军功和辟田,秦始皇四年(前243年),“天下疫,百姓内黍千石,拜爵一级。”汉代选官制度分三种:察举、征辟、任子察举制: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察举,原为选拔之意。由丞相、御史、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起于汉初,至武帝时成为定制,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科。是两汉重要出仕途径之一。征辟制是汉武帝时开始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在汉代,由皇帝直接聘请人来做官称为“征”,由官府聘请人来任职叫“辟”。任子:“子弟以父兄为郎”,“大臣任举其子弟为官”。汉代选官制度的效果1,催生了士大夫阶层。2,导致了官僚性质的门阀的产生。从黄老之学到儒家意识形态黄老之学:中国战国时的哲学、政治思想流派。尊传说中的黄帝和老子为创始人,故名。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和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成。在社会政治领域,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从儒家学说到儒家教义汉武帝时,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魏晋南北朝的政治制度的特点①中央职官体系的双轨制——中书出令、门下审核、尚书执行②地方政权军事化③以“九品中正制”为核心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先在各郡设置中正,稍后又在各州设置大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类别却只有二,即上品和下品。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议人物照例三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魏晋南北朝的中央机构皇权的弱化中央行政体制尚书省(台)官僚机构。南朝宋得名,前身为“尚书台”。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而来。是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令机构,为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构之一中书省魏曹丕始设,为秉承君主意旨,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全国政务中枢。隋代因避讳改为“内史省”或“内书省”,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同为中央行政总汇,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故实任宰相者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省长官在魏晋为中书监及中书令,隋代废监,仅存中书令一职。地方行政体制一、州、郡、县曹魏,分十三州,以河南、河东、河内、弘农、平阳五郡为司州,置司隶校尉;其他扬州、徐州等12州为刺史。二、军区扬、青徐、荆、豫、雍凉、河北(曹魏)都督有三级:使持节、持节、假节。侨州郡县:中国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侨州郡县的名称始于东晋。西晋末,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导致北方汉族人民大量南迁,东晋政府遂在其聚居之地,以他们原籍州、郡、县的名称(亦有新立名称者)设立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以登记和管理他们。这些人称侨人,州郡县称侨州郡县,而以流亡百姓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黄籍三国战乱,民多脱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木牍,故称黄籍。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土断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边远地区的管理体制魏晋时期,边远地区的道改为县。少数民族地区仍然设置校尉。北朝多设立军镇,后成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