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4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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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概述•夫妻关系:指由合法有效的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特点:•1)主体特定:有效婚姻中的男女两性。•2)客体是依照配偶关系所赋予的特定的利益和负担•3)内容包括夫妻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法律地位:•中国古代:夫权统治,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新中国成立后:夫妻地位平等。•《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地位平等体现在:•人身关系上:姓名权、自由权、协商生育、忠实义务等•财产关系上:平等处理权、家事代理权、相互扶助、继承、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第二节夫妻的人身关系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规定•《民总》第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等四个方面。•1.夫妻姓名权•其一,丈夫和妻子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能强求妻子冠夫姓。•《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二,在子女姓氏的选择上,子女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思考:子女姓氏选择,父母可否让孩子采用第三姓?•实践中,户籍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理由:《婚姻法》第22条没有规定可以选择第三姓。•VS当事人姓名权:每一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民通》第99条、《民总》第110条•立法解释: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1)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公民姓氏可遵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2.夫妻人身自由权•表现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不得强迫妇女做家庭主妇。•《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已婚妇女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应当受到保障•制度价值:•1)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2)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法律保障•3)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3.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共同生活的场所。•妻从夫居:妻子成为丈夫家庭成员,将户口迁至丈夫家庭。•夫从妻居:入赘,丈夫可将其户口迁到女方家中落户,且搬到女方居住地和家庭中居住。•不得干涉和歧视上门女婿。•从新居:另立户头,另寻他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4.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政策应为提倡性的,而非强制性义务?•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事先沟通再结婚→出现问题协商→协商不成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问题:女方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的生育权?•男方生育权VS女方生育权、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等•《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是否生育的自由。•思考:女方意外怀孕,坚持生育,但男方不同意生育,如何处理,所生育子女男方是否有抚养义务?盗取精子受孕?•讨论:•1.女方未经同意而获得男方精子,通过人工受精而生育子女?•男方是否可以要求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男方权利的侵害?•对所生育的子女男性是否有法定抚养义务?•2.无配偶者是否享有生育权?•3.同性恋者是否可以单方面生育?•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4.独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5.独身男性生育权问题?•讨论:有生育障碍的夫妻,是否可选择代孕实现夫妻生育权?•我国禁止代孕: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各国立法例:禁止代孕,但认可海外生育的代孕婴儿: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允许人道主义代孕,禁商业代孕:英国、比利时、荷兰、澳大利亚;本国公民代孕合法:白俄罗斯、亚美尼亚等;符合规定的商业代孕合法:希腊、乌克兰、俄罗斯、泰国等。•医学、法学、伦理学上的问题?跨国代孕产业产生问题?•问题:血缘母亲与孕育母亲两个,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伦理关系界定混乱;产生继承权纠纷;破坏了人类正常生育秩序,违背公序良俗;非法代孕黑色产业链,损害女性健康。•价值:公民生育权保障?失独家庭再生育、胚胎继承孕育问题;不孕不育问题解决;规范正常代孕能有效遏制地下代孕。•如何规范:规制人道主义代孕,禁止商业代孕。•需要代孕方:•1)医疗职权部门须证明妻子不能怀孕生产,只能依靠技术辅助生产;•2)夫妻目前没有共同的子女;•3)已经得到医疗、法律和心理咨询等。•帮助代孕方:•1)须是妻子或者丈夫同辈的亲戚;•2)曾经生育过子女且只能代孕一次;•3)年龄相当且具有由医疗职权部门出具的有代孕能力的确认•4)如果代孕妇女已经结婚,必须有其丈夫的书面同意•5)代人受孕者需按照规程进行产前检查,同时能享受孕产妇应该享受的法律给予的好处。•生育之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代孕母亲不具有母亲身份。二、借鉴国外夫妻人身关系制度•1.同居义务•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等。•违反同居义务法律后果:•1)构成诉请别居或者离婚的条件;•别居: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解除同居义务,但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冬眠离婚?离婚冷静期?•2)违反同居义务,可申请法院裁决,请求不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3)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另一方可以不支付生活费。•注意:不能强制履行,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停止同居义务原因:•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出差等,生理疾病原因暂时不能•2)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第32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作为离婚法定理•案例:甲乙结婚多年,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3年始丈夫甲时不时不回家。一晚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并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乙。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如果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计算。妻子手中有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元,内容都为“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元”。后妻子乙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法院递交离婚、索赔诉状。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这一空床费是否会得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未尽同居陪伴义务应给与对方一定补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2.忠实义务•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婚姻法》第4条原则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32条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46条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问题:道德义务VS法律义务?夫妻间违背忠实义务而支付违约金的协议,是否有效?人身自由?恋爱关系?•3.家事代理权•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特征:1)主体是丈夫或妻子一方;2)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范围是一般的日常事务;4)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得同意。•性质:特种代理。原因:其是基于配偶身份当然享有的,夫或妻均可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其身份可相互转换;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行为,连带责任,范围限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1)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单独决定(家事代理权)。•主体:夫妻之间VS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例举方式VS目的解释•缺乏对家事代理权法律后果的规定:•日民761条;德民1357条;法民220条,台民1003条等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关系概述•主要内容:•1)夫妻财产制度: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和处分的法律制度。•法定财产制VS约定财产制;共同所有VS个人所有;共同债务VS个人债务等。•2)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给予供养;精神上相互安慰。•抚养(长对晚)VS扶养(平辈)VS赡养(晚对长)•表现为:失去劳动能力,扶养和照顾对方;生病时,照顾对方,承担医疗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担任法定监护人等。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罪。•3)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以夫妻身份现实存续为前提;不受婚姻存续长短影响;不受分割遗产时是否再婚影响;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内容: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分割等。•制度价值: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处分权、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交易安全问题。•分类: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约定无效,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各国法定财产制不一:法定共同财产制VS法定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相对于法定财产制度而言,婚姻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其财产归属形式的制度。•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结婚为生效前提;亲自订立;书面形式;一般约定优先于法定。三、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婚姻期间所得一般为共同所有,但个人专有、特有的属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有制,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是双方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1)工资、奖金;劳动所获报酬。•问题:运动员比赛所获得奖牌和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刘某是残疾人运动员,多次参加国际和国内残疾人体育竞赛,并获得有多枚奖牌和奖金,且在其与妻子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离婚时,妻子主张这些奖牌、奖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荣誉和财产价值与另一方在家庭中奉献和支持分不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运动员个人荣誉象征,具有人身性。•奖牌和奖金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2)生产经营的收益;土地承包、个体经营、经营企业、公司、股份分红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婚姻法》:知识产权中人身性权利非共同,财产性收益才共同•VS知识产权本身也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提出商标申请,离婚后才获得商标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请求分割?•财产性收益期间限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前,但婚后实际取得,为共同财产;•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姻中,无论收益取得婚姻中或婚后,共同财产•收益明确时间在离婚后,个人财产。•司考题:甲乙是夫妻,甲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婚姻存续期间发表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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