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现行公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突破,使中小股东能够进入公司董事会有了法律上的支持,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值得欢欣鼓舞的大事。中小股东要想行使自己管理公司的权利,进入公司决策层,就应了解和掌握该制度,会用和用好该技能,或者请律师做您的参谋。那么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呢?累积投票制与应选董事人数有怎样的关系?作为律师,我们愿为广大股东宣传法律知识。所谓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东拥有其所持有股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选举权,可任意将这些选举权分配给任何候选人。因此,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选举权,集中支持一人,而非将其分散支持数人。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000股,多数派股东全体持有3030股,少数派股东全体握有1970股。假设要选出董事3人,而有6人参加角逐,公司两派各支持其中3人,如按联选投票制,多数派股东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位候选人各投下3030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也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个候选人各给予1970个选举权。因此,即使少数派股东持有1/3以上股权,最终三席董事席位,仍全被多数派股东占据。相反,如果按照累积投票制,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5910(1970×3)个投票权,集中支持一人,而不是将其分散支持数人。此时,不论多数派股东如何分配其所掌握的9090(3030×3)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均终将获得一席,而多数派股东仅能获得两席,也就是说,即使多数派股东将9090个选举权平均分配给其所支持的3位候选人,则每人各获得3030个选举权,而少数派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在集中支持下,可获得5910个选举权。因此,多数派股东无法囊括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名额。但是,累积投票制的施行,并不至于产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除非多数派股东因不谙算术而误算)。例如,假如少数派心存侥幸,想获取两席董事,而将2950个选举权和2960个选举权,分配给其所支持的两位候选人,则少数派股东将不会如愿成功,而且也可能连一席都无法获得。所以多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掌握的选举权,区分为4540和4550,而分别支持其两位候选人,以取得两席董事。或者,将之区分成3030、3030、3030三等分,而分别支持三位候选人,并取得所有三席位子。因此,累积投票制在实际运用上,少数派股东必须精确计算出其得以当选的席位,以进行有效分配选举权。累积投票制起源于美国,其基本思想源自“公司民主”理论。即取源于政治上“国会议员”选举比例代表制精神,使少数派股东也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机会,以防止多数派股东利用所处优势,把持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经过这一制度的设计,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然可以当选董事并参与公司经营。这样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出席董事会,会使其他董事对于公司决策更谨慎,少数派股东的董事也可引导“其他色彩不明显的董事”支持其正确决策,以免他们受多数派董事的操纵、蒙蔽,而丧失独立正确的判断。相反,反对累积投票制者认为,企业在运作上最重要的莫过于合作无间的和谐气氛。少数派股东的董事参与公司决策,容易导致董事会的分裂,使公司日常运营遭受阻碍,因此,会造成公司长期、短期计划难以贯彻,丧失商机。因此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有利有弊。在美国,多数州承认累积投票制,但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采取与否,法律不作强制规定。相反,一些州,为保护少数股东,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台湾,也强行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也是一种倡导性条款,没有强制公司必须采用,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那么,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适用累积投票制,多数派股东为确保公司控制权,有没有回避累积投票制的方法呢?这里我们提供一种回避累积投票制的方法。累积投票制并非确保所有少数派股东在董事会都能获得席位,而是持有一定成数股权的少数股东才有此机会,而握有多少成数的股权才能按累积投票制取得席位,完全视应选出董事的人数而定。如果应选出董事人数为15人,则持有6.7%以上股权的少数派股东,可获得一席董事。如果应选出董事人数缩为9席,则持有11.1%以上股权的少数派股东才能获得一席。如果应选出董事人数缩为6席,则持有16.7%以上股权的少数派能获得一席。如果应选出董事人数缩为3人,则须持有33.3%以上股权才能获得一席。由此可见,为防止少数派股东入主公司董事会,可采取变更公司章程直接缩减董事席位的方法。或者,董事人数可维持不变,但可修改公司章程,使董事任期错开,例如,章程可规定董事任期3年,但每年仅1/3董事改选,如此同样可达到每次选举董事时,缩小应选人数的目的。综上,累积投票制的设计,主要是为达到内部监控的目的,但这一制度的适用,有其潜在的副作用,就是容易引起董事会内的对立,不利于公司经营。如累积投票制强行被适用,可采取错开董事任期,缩减董事席位的方法加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