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复习资料 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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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七章资源税法一、概念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的销售额(石油和天然气)、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而征收。征收资源税的主要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注意:(1)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移做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征收矿区使用费,不征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避免漏税而规定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三、征税对象主要是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原油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率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征收。四、税目与税率税目税率一、原油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五、征税办法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3、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如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4)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则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自11月1日起施行,此举将全面启动国家资源税改革。根据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率先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开展,采取从价计征,征收税率为5%~10%。其中,油气税率从西部资源税试点时的5%改为5%~10%;焦煤征税税额则从原来的0.3元/吨~5元/吨提高为8元/吨~20元/吨。五、税收优惠(一)减免税项目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暂减按15元/每吨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盐暂减按10元/每吨征收,液体盐减按2元/每吨征收。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5、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量和从价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1)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2)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例1、某油田本月生产原油50万吨,已销35万吨,每吨价格4000元;10万吨加工提炼成品油;5万吨待销售,资源税5%。应纳资源税=(35万+10万)×4000*5%=9000(万元)例2、某铜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适用的税额为1.2元/吨。(1)外销铜矿应纳资源税:20000×1.2=24000(元)(2)移送使用铜矿应纳资源税:4000÷20%×1.2=24000(元)(3)合计应纳资源税=48000元例3、某盐场自产液体盐500吨,加工固体盐350吨,售出300吨取得收入350万元,外购液体盐800吨,加工固体盐700吨全部售出,取得收入750万元,固体盐资源税30元/吨,液体盐资源税5元/吨。应纳资源税=300×30+(700×30-800×5)=26000(元)例4:某县辖区的工矿基地位于农村,2010年开采原煤5000吨,将其中4000吨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400000元,(不含增值税);将其中的1000吨连续加工成居民用风窝煤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00元(含增值税)。该矿山资源税率4元/吨,当期购买采煤机械发生增值税进项税12000元,外购材料发生进项9800元,运输材料发生运费2000元。(1)计算该矿应纳的资源税。(2)计算应纳增值税。(3)计算应纳城建税。解:(1)应纳资源税=(4000+1000)*4=20000元(2)进项=12000+9800+2000*7%=21940元销项=400000*17%+200000/(1+13%)*13%=91008.85元应纳增值税=91008.85-21940=69068.85元(3)应纳城建税=69068.85*5%=3453.44元七、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应税产品(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采取其他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下月1日起10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三)纳税地点应当在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果属于跨省开采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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