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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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收养•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三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第四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第五节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第六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节概说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收养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称收养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二、收养的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三)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四)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第二节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一、我国的收养立法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第三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规定有两类: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对一般情形下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法律要求。•我国《收养法》规定,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求:1、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包括:(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1、孤儿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2、社会福利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兴办的慈善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等。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的情形:《收养法》第12条、第13条和第18条(三)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包括:(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年满30周岁。(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3、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我国《收养法》针对某些特殊收养关系,作了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收养法》第8条第2款(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法》第14条第四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一、收养登记程序•《收养法》第15条(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二)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要求:(1)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2)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3)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根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收养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审查,自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收养申请的次日起30日内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3、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一)收养协议•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要求:(1)收养协议的当事人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等一系列内容。(3)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4)收养协议自收养关系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收养公证•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作出的公证证明。•关于收养公证的办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办理收养公证并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2)办理收养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对收养关系的合法性,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审查。(3)公证机关对收养公证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第五节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把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分为: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养子女的姓名权(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三)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四)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五)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关系成立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收养的解消效力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二)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三、收养的无效(一)收养的无效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二)收养无效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略)第六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法》第26条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法》第28条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一)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件]:(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思考题(一)1、收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2、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3、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4、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思考题(二)5、何谓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它表现在哪些方面?6、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有何异同?7、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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