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安全法》解读主讲:蔡成功教授Tel:15893051269Email:caicg6421@163.com河南理工大学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2蔡成功:博士、教授河南理工大学瓦斯地质研究所副所长电话:15893051269Email:caicg6421@163.com曾任:煤科总院北京安全技术研究所总工程师煤科总院抚顺分院瓦斯突出研究室主任3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2《矿山安全法》重要条款解读3《矿山安全法》重要职务犯罪4典型违法案例分析教授主要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特别解读5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1.先有条例、后有《矿山安全法》美国政府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由内务部矿业局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新的煤矿健康与安全法,1977年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修订后的法规名为《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我国,1951年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专项安全生产法规,它结束了我国矿山安全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6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2.矿山企业多,事故多发,制定《矿山安全法》刻不容缓当时,我国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8000多个,城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11万多个,个体及私营采矿点12万多处,遍布全国2000多个市、县,从事采矿业的人员有1920万余人。1991年全国矿山死亡人数8500,1993年就有8620名煤矿工人死亡,当年所有矿山事故死亡总人数为10883人,制定《矿山安全法》在当时已刻不容缓。针对矿山事故多发,煤矿尘肺病严重等问题,劳动总局认为,必须由更具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来调整矿山安全工作、保障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并专门给国务院写了报告。7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3.力排众议,义无反顾。1987年3月,国务院领导批准,由劳动人事部牵头,国家经委、煤炭部、地矿部、冶金部、司法部、卫生部、全总等13个部委局组成起草领导小组,着手起草工作。卫生部当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从草案中去掉“卫生”两字,后来卫生部退出了起草小组。1988年3月,起草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修改后,全国征求意见。1988年12月底,原劳动人事步将《矿山安全法(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局又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协调和论证,反复修改9稿,审查3年多,最终出台。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91.2《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安全法”命名的劳动安全立法;2.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适用于所有矿山安全,但煤矿安全实际上是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它也是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的基本法律;3.是各类矿山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4.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监管部门对矿山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5.是制裁各种矿山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01.3《矿山安全法》重要相关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的上位法:《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相关法律:《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工会法》、《能源法》等。3.下位法(以煤矿为例):——优先执行下位法。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等,重要的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等。4.法律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适用下位法。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1.4《矿山安全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1).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3).矿山设备使用制度(4).矿山事故预防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劳动保护制度(8).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废(9).矿山事故防范制度(10).矿由事故处理制度(11).矿山安全鼓励、奖励制度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21.5《矿山安全法》问题及不足1.立法指导思想落后。在我国法制化建设初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故《矿山安全法》共50条,约4200字,可操作性极差。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计8.5万字,内容详细,措施具体。2.立法背景发生变化,法律更新没有跟上。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市场经济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对企业间接管理,一些规定和现实已经脱节,难以贯彻落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矿山安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石油、天然气等气、液态矿产资源的开采无法可依。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31.4《矿山安全法》问题及不足4.职业病防治法律的不完善、政府和企业的作为力度不大,矿山从业人员尘、矽肺病严重,给矿工健康带来损害。因此,在《矿山安全法》中对职业病防治做出规定十分迫切。5.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风险抵押、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等相关法律。6.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尤其是和《安全生产法》、“两高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一致,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4《矿山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八章,59条。2《矿山安全法》条款解读15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矿山安全法》属于劳动法范畴,而劳动法属于典型的人权保障法,确保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健康。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胡锦涛2.1总则16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2.1总则17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装备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管理是关键。2.1总则18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国家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总则19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2.1总则20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1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2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3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4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