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期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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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定期租船合同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第二节双方提供的事项第三节租期、交船与还船第四节租金支付与撤船第五节停租第六节责任、义务与免责第七节使用与赔偿条款第八节其他条款第九节NYPE’46与NYPE’93之比较《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回顾:1、期租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是一项以租船期限为基础,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项洽租条件的运输契约。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船长和船员由出租人指派,但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以出租整船的形式从事货物运输;租金按船舶载重吨和租期计收。《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32、期租合同的性质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以租赁合同为主,混合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前者表现在“交付租赁物(交船)”、“租金请求权”、“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还船请求权)”、出租人在租期内对于承租人造成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义务条款;后者表现在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对货物运输仍负有一定的义务,如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请求保证船舶安全的权利等。相比较而言,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更多的表现为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鉴于此,我国《海商法》把它与光船租赁合同放在一起,单列一章进行调整。《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43、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商订合同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此种合同亦不作规定,或者不作强制性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也为任意性条款,第127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与《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同的是,第六章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国内沿海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54、航次租船合同与期租合同的区别经营权航次租船: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承租人负责,增加航区、可装货物范围的约定航次成本航次租船:出租人承担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增加燃油消耗/航速的约定时间损失航次租船:出租人承担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增加停租的规定《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6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1、陈述的内容NYPE'46租约首段对船舶的描述包括:船名、船型、船舶总长及宽度、总登记吨、净登记吨、总载重吨、总舱容、吃水、满载速度、燃油消耗、船级、船籍等。实务中出租人应提供更多资料:如该轮于何时在何地建造、巴拿马/苏伊士登记吨位、船舶在港内作业或闲置时的耗油量、船舶的船舱数、舱盖数、各舱的尺寸明细、舱内设施、船舶装卸设备等,以适应特定的货运需要。《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72、违约船舶描述条款中对船舶应达到的各项指标只需要在交船时满足就行,还是必须在整个租船期间都能满足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一般理解为除非另有约定,只要在交船时满足就可以了。出租人提供的船舶必须符合合同对船舶的描述,否则就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根据违约条款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违约的不同后果。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83、船速及燃油消耗量条款能够达到:什么时候应达到一般认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船舶必须在交给承租人之前符合上述规定。满载:一般可直接列明各种状态下的船速及燃油消耗量;良好天气:一般理解为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最大风速16节);浪不超过道格拉斯3级(浪高3英尺-5英尺)。而对超大型船舶而言,此标准应提高。大约:“大约一词是指不超过5%之数。”该观点亦被仲裁庭等普遍接纳。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干散货船的船速比较慢,通常about按照0.5节计算。如果租约中无“大约”的限词,则出租方无权享受上下5%的浮动的权利,而应格守合同的约定。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9案例1原告出租人根据与被告承租人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格杰·德”轮船速不足等争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租人退还多扣租金若干美元。双方1982年11月10日在伦敦签订“格杰·德”轮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第1条规定:“出租人保证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应将租金降低到赔偿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的必要程度。”其附表规范4(B)规定“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该轮满载时的航速应达到13节。”合同签订后,“格杰·德”轮于1982年11月17日交给承租人。根据承租人指示,该轮11月18日抵达里耶卡受载,然后经苏伊士运河和吉布提驶往上海卸货,双方在船速不足方面的争议如下:《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0案例出租方提出,虽然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速度时没有“大约”二字,但在确定该轮是否遵守合同中航速保证条款时,应当考虑“大约”的因素。由于很多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误差,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候条件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误差,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候条件的影响。因此在通常的航运习惯中,总是推定规定的航速仅仅是一个“大约”的数字,故出租人有权要求在计算船速时除了气候补偿另外给0.5节的补偿。承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1条的规定,出租方保证在4级风,3级浪的天气条件下,该轮船速必须达到13节而非“大约”13节,因此,出租方无权扣除0.5节,否则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1其他原因:船污底、燃油质量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速及耗油量条款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中间义务条款。按照英国普通法,将合同条款的法律性质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义务三种。近年来,按照英国法院的一些判例,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如果遭到违反,但仅仅是轻微的,而且只要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即可得到弥补,则这种条款就可能被认为是中间义务条款。实践中如果船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值或是燃油消耗量超过合同约定的数值,船舶出租人违反这一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承租人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并且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可以弥补承租人因出租人违反这一条款而遭受的损失。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船速为15节,而实际上船速只能达到10节,这无疑会影响到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3、船速及燃油消耗量条款《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24、船速及燃油消耗索赔计算船速索赔•船速:船舶相对于海水(静水)的速度,也叫技术速度。•航速:船舶相对于海底的速度,是船舶实际的航行速度。燃油消耗索赔•几种情况:–整个航次处于良好天气时–当航次部分处于良好天气时–整个航次处于恶劣天气时冲抵:•能否抵消•理由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3第二节双方提供的事项1、出租人提供的事项船上的供应品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维持条款•维持船机船壳和设备在整个租期处于充分有效的状态•法律性质:中间义务条款•不适航的举证由承租人承担《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4第二节双方提供的事项2、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适航的船舶,包括交船时船舶的最初适航和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两方面;•如果船舶在租期内丧失适航性,出租人应负责恢复;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和尽快速遣的义务在租期内,如船舶遭受各种由担保物权保证清偿的债务,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受到的损失负责赔偿;。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和撤船的权利,享有留置权、船舶转让权等。《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5第二节双方提供的事项3、承租人提供的事项内容:燃油费、港口使费、引航费、代理费、手续费、领事费以及任何非因船舶驶入一港产生的其他费用问题•燃油数量: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提供燃油并支付燃油费的义务,但不解除出租人最初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燃油质量: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船舶所需燃料的种类、等级、含水量等,承租人必须遵守,否则应承担由此对船舶产生的损害和因此产生的时间损失等负责。《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6第二节双方提供的事项4、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0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对由于承租人使用船舶而由第三者向出租人提出的索赔,应由承租人负责赔付;承租人还必须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在约定的航区内从事合法的运输;承租人负责装卸货物,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承租人还享有转租船舶的权利,停付租金的权利等。《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7一、租期的规定××月:合理宽限期大约××月:明示宽限期××月,或多或少××天由承租人选择:规定范围内不视为违约不超过××月,不低于××月:没有宽限期××月到××月的必要时间以便完成航次:只有几天宽限期3+3:期租合同为3个月,届满由一方选择是否再续约3个月第三节租期、交船与还船《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8案例2Dione轮在BALTIME格式下期租了“6个月,加/减20天,租船人选择”。从交船开始6个月的租期是到1970年9月8日,加20天是到9月28日。7月24日该轮在安科纳卸货时,租船人宣布将走另一个来回航次,去RIVERPLATE合理预计是约73天。尽管船东抗议,在8月2日租船人还是把船派去执行了此航次,一直到10月7日还船。《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19案例2分析在仲裁下,认为实际超期8.4天是合理的。后上诉,法院判决:(1)条款已明确了富余时间,即“加/减20天,因此没有任何额外的默认的富余时间;(2)租期在9月28日到期,租船人给的在8月2日开始的最后航次是不合法的,因为预计此航次在租期内是不能完成的;(3)租船人应支付船东从9月28日到10月7日更高的市场租金价。《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0二、交船租期开始的时间从“交船”开始。即把船舶和船长、船员的服务交于租船人的处置中,能让租船人充分和完全的使用船舶。通常在租约中规定了“交船”需要符合的条件,只有在符合了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正式的“交船”,交船时所需要的几种条件:交船的时间交船的地点交船时船舶的状态交船时的燃油问题《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1A、交船的时间日期的规定租期的起算延迟交船的后果《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21、日期的规定特定时间从××日到××日不早于××日或不晚于××日《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32、租期的起算(根据租约规定)如果NOR在规定的日期内递交,船舶就算交船,租期开始;根据NYPE46’第5条款:下午4时之前交NOR,次一工作日7时起算租期;若承租人要求立即使用船舶,则使用船舶的时间计入租期;如果NOR在规定结束日期之后递交,根据NYPE46’第14条款如经租船人要求,在…之前不计算租期,如船舶未在…之时或之前(但不晚于下午4点)递交NOR,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船舶准备就绪前的任何时候,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则租船人有权终止租约。如果租船人选择继续租用船舶,则租期开始时间以船舶实际交船为准;如果NOR在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前递交,则租船人有权选择提前接船,租期提前开始,但不管怎样最晚租期开始时间是租约规定的开始日期。此情况下,在英国法下,一经使用,则租期就开始,并且持续下去,中间不会由于暂时不用而停止计算。但在美国法下,仅考虑实际使用的时间。《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王驰交通运输学院243、质询条款NYPE’46中并没有询问条款,而在NYPE’93第16条规定:如果出租人经过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作好交船准备,但对于船舶作好交船准备的日期能做出合理确切的估计,那么,出租人最早可以在船舶预计驶往交船地点的七天,要求承租人宣布是否解约。当承租人选择不解约或未能在两天内或解约日之前答复时,出租人发出预计交船日期通知后的第7天即取代原解约日。当船舶继续延迟时,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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