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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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重点: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第一节累犯(1)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㈠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㈢累犯与再犯不同。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概念——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第一节累犯(2)㈡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时间条件)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累犯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第一节累犯(3)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学理:如果在国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能符合㈡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第一节累犯(4)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三、累犯的刑事责任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3、累犯不适用缓刑4、累犯不适用假释第二节自首与立功(1)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㈠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㈡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㈢意义: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第二节自首与立功(2)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⑴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⑵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⑶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节自首与立功(3)C、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条件?——不需要D、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脏物所在地、归还脏物——不能成立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㈡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自首的认定㈠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节自首与立功(4)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的不成立自首⑷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罪?——不宜过严㈡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自首第二节自首与立功(5)㈢自首与坦白1、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二者的相同之处:⑴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⑵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⑶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死亡犯罪事实⑷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3、二者的区别⑴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归案⑵自首——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得罪行;坦白——交代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⑶自首——供述为主动;坦白——供述为被动⑷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⑸自首——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第二节自首与立功(6)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㈢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立功㈠立功的概念和意义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⑴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第二节自首与立功(7)⑵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⑶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㈡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㈢立功犯的刑事责任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数罪并罚(1)一、数罪并罚概述㈠概念——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1、必须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㈢数罪并罚的意义第三节数罪并罚(2)二、数罪并罚的原则㈠原则概述1、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折衷原则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A、不同种自由刑如何并罚——折抵说3、并科原则——附加刑第三节数罪并罚(3)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如:【15年(原判)+8年(漏罪的刑罚)】=23年→限制加重为18年-4年(已经执行的刑期)=14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如:(15年-4年)+8=19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第三节数罪并罚(4)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数罪并罚或者一罪从重处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一次并罚说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数罪并罚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先数罪并罚,再先并后减。最后先减后并。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的——数罪并罚第四节缓刑(1)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㈠概念和种类1、概念——对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⑴一般缓刑——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⑵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第四节缓刑(2)2、缓刑不是刑种,是刑罚适用、裁量制度之一⑴缓刑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⑵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⑶缓刑不同于死缓㈡缓刑的意义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第四节缓刑(3)二、一般缓刑㈠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轻罪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质条件㈡考验期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3、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节缓刑(4)㈢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5、考察机关——公安机关6、考察的内容——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㈣缓刑的法律后果——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1、遵纪守法——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2、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3、严重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四节缓刑(5)三、战时缓刑㈠适用条件1、必须是在战时2、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本质条件)㈡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1、适用的对象不同2、适用的时间不同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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