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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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新规定是部门规章,原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规定的具体细则。明确防突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和法律地位。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第1条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新规定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防治工作,原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新规定适用范围扩大。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新规定中的突出煤层包含没有发生突出但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由突出煤层的矿井,原细则是发生突出才能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新规定管理关口前移、范围扩大。突出煤层及突出矿井的定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一章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新规定在原细则基础上增加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等内容。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1)新规定要求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新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原细则没有规定区域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防突工作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第一章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2条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1)新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防突措施必须实施,原细则规定是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实施不具备强制性。2)新规定增加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3)新规定增加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防突工作原则,同时强调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一章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一章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19条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1)新规定要求突出矿井只要发生突出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原细则要求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录卡片,只有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才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2)新规定增加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规定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立即停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12条规定)。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墓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新规定在基础资料中增加了煤的坚固性系数、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等内容。明确地质勘探单位的瓦斯地质探查职责以及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的种类。第二章第一节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新规定只要求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没要求具体单位或部门确定,原细则对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要求。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6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利研单位鉴定种类型,其基本由地质勘探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本规定是原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鉴定单位在建井期间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变原评估结论;原细则是验证由企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批,但原来有危险改为五危险时由部授权单位确认。建井期间突出危险性重新验证。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113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7条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请报告。新规定要求出现三种情况时必须立即鉴定,原细则规定是企业申请。明确应当进行突出鉴定的三种情况。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113条规定)。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5条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1)新规定明确了鉴定单位完成鉴定工作的时间和相关责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以资质单位的鉴定结果为依据,不需要批准,原细则需要批准。2)新规定备案部门发生变化。3)新规定增加事故调查认为是突出事故的,即可认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不需要鉴定。规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和备案要求,明确鉴定时间要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一节章节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原《防突细则》规定内容新、老规定主要区别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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