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讲座_湘煤集团总工室主任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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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景余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2、坚持源头治理,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3、充分依靠技术进步的原则;4、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的目标•防突的目标是防止或杜绝突出,而不仅仅是不伤人•要显著地、大幅度地降低煤矿突出事故•就是让不具备技术、装备、人员条件的矿井无法生产•理顺防突体系中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主要特点或变化•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突出地强调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基本方针和防突框架•明确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了突出威胁区•修改了突出煤层的定义,把原来的突出矿井鉴定划分为矿井可研阶段的评估、建井期间的鉴定和生产矿井鉴定,关口前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建井期间进行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非突出矿井矿井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有突出煤层无突出煤层:按非突出矿井管理危险区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有突出危险:按突出矿井设计无突出危险: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突出矿井开拓前区域预测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危险区无危险区每采掘10~50m进行区域验证有危险无危险工作面预测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工作面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区域防突措施无危险区开拓后区域预测•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合理采掘部署—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掘、保、抽、采接替区域综合防突技术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Θ区域性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Θ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Θ工作面突出预测Θ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指标q工作面防突措施小直径超前排放钻孔Θ松动爆破预抽瓦斯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Θ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钻屑量指标S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目次第一章总则■制定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不再是《煤矿安全规程》的细化和落实■适用范围和地位煤炭企业及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等有关防突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总则■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概念突出煤层: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注:1.关于“突出煤层”和“按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概念;2.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允许返回。■企业防突责任人、基本要求有突出矿井的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矿长是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是指直接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应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责任制第一章总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突出矿井的企业和突出矿井应制定如下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章总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强调区域防突措施的地位:●原则: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理念: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求: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方式和目标:区域防突工作应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未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不达标仍生产者,停产整顿、100-200万元罚款,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者提请关闭煤矿)说明:要改变作业人员直接面对严重突出煤层的局面——从程序上,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不能开启揭煤和采掘工作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第一章总则■突出后恢复生产的条件突出矿井:●停产;●分析原因;●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除隐患【说明】突出矿井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就说明防突的体系中存在问题。非突出矿井首次突出后:●停产;●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生产系统;●补充区域防突措施并达本规定要求违反本条者,责令停工或停产整顿,企业罚款150~200万元,企业负责人罚10~15万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地勘及建井阶段:●地勘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要求;●对厚0.3m以上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指导立项、初设和建井期间揭煤工作;●对评估有危险的矿井,建井期间要对相关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违反该条者,停产、企业100~150万和负责人9~12万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者提请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第二章一般规定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建井及生产阶段:应立即鉴定的情况:--煤层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鉴定完成前,按照突出矿井管理。(违反者处罚同上)■鉴定工作●鉴定机构;●鉴定期限(120天内完成。但建设矿井的突出煤层鉴定应在新井开拓工程基本完成后或投产前完成);●鉴定备案;●事故调查认定;●鉴定依据和方法•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f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规定》继承了原《细则》的鉴定指标,多年的应用基本能满足需要。尽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但鉴于其事关重大,须经充分研究、分析、论证方可修改。突出煤层鉴定注意的几个问题•煤矿建设的业主应要求地质勘探部门测定和提交井田瓦斯资料,必要时应补充测定工程;•在使用地质勘探测定的瓦斯含量时,应对数值进行校正;•矿井可研阶段的突出危险性评估,宜适当从严;•矿井设计时的防突方案主要目的是针对采区、巷道布局、大系统等。但生产初期的具体防突技术方案,尤其是首采区,还应根据突出鉴定或区域预测的结果调整;•“鉴定”应是综合的、权威的。目前所称的有些“鉴定”有些则不够严谨;有些仅称得上是阶段成果。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防突专项设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和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内容:开拓、开采、通风、防突设施设备、防突措施等;验收: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生产移交前由当地安监部门组织专项验收,不通过者不得移交生产;(违反者,5~10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未改者停产)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抽放系统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违反仍生产者,停产、150~200万元企业罚款、负责人10~15万元罚款)说明:设计是源头,《专家会诊标准》要求分别设计高、低压抽采系统,设计系统装备能力是实际需要能力的3~4倍。■防突工程的计划与实施区域措施与生产部署统一安排,做到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突出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趋于防突措施的超前实施。(开拓、准备、抽采和回采四区成套三超前)(违反者,5~10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未改者停产)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突出矿井井巷布置要求●主要巷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等)布置在岩层和非突煤层中;●减少揭穿突出煤层次数,揭煤地点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煤层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层区或其它卸压区(违反者,50~10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改者停产整顿)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会同防突、通风部门编制瓦斯地质图;●采掘面距未保护区边缘50m前,将邻近通知单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交采掘区;●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时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围岩变化等情况以及验证地质资料,定期通报防突机构和采掘区,变化大时随时通报。(违反者,5~10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未改者停产)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突出矿井的非突煤层及高瓦斯矿井的要求●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开采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突出危险参数。●预兆观察: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时观察;●防突措施:井巷首次揭煤时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违反该条者,停产、企业100~150万和负责人9~12万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者提请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采掘作业●严禁水力采煤、倒台阶采煤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急倾斜煤层,适宜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双上山掘进或伪斜上山掘进;加强支护;●巷道贯通距离小于60m期间,被贯通巷道不得安排作业,放炮时不得有人;被贯通巷道超前贯通位置5m以上,10m范围内加强支护;●采面尽量用刨煤机或浅截采煤机;炮采面、炮掘煤及半煤岩面,炸药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CO2突出煤层除外)(违反者,50~10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改者停产整顿)【说明】⑴突出煤层只有无突出危险区才可能实施这些采掘作业;⑵禁止采用顶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等采面的煤壁很容易跨落引发突出。而放顶煤采煤法对防突是各有利弊,并且按新规定的采面都是在无危险区或采取有效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因此未予禁止;⑶急倾斜煤层若用伪倾斜正台阶采煤法,每一个台阶的开采都对其下一循环将开采的下部煤层具有卸压保护作用,因而鼓励采用。⑷急倾斜煤层不宜布置容易跨落和突出的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确需布置时,应采用双上山掘进并加强支护;⑸无论同一煤层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交叉贯通,还是石门工作面与突出煤层巷道贯通,都要注意加强支护和通风;⑹未列入突出煤层不得使用风镐的规定。超前距≥5m10m之内加强支护被贯通巷道60m内停止作业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采掘作业●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采掘作业●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它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工作面应避开邻近层的应力集中范围。(违反以上2条者,50~10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改者停产整顿)●煤巷进行支架回收、维修、更换时,应采取防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违反者,3~5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改者停产整顿)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设专用回风巷;●严禁串联通风;●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总回安设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采掘面回风测不得设调风设施,易自燃面确需设时,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掘进面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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