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经营危机应变措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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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合作社經營危機應變措施」範例97.3.27.信聯社第9屆第9次理事社務會議決議通過壹、宗旨:本社為掌握時效,即時處理發生存款異常提領或其他流動性嚴重不足而有經營危機之虞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減低社會成本,依金管會「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危機應變措施。貳、一般應變措施:一、經營危機事件之處理小組:本社發生經營危機時,由下列各單位組成危機處理小組,依危機之性質,本「統合力量,分層處理」原則,及時協調應變措施。(因各社組織不同,以下為例舉事項如:(一)發言人:由理事主席或指定高階人員擔任。(二)召集人:由總經理或OOO擔任。(三)副召集人:由副總經理或OOO擔任。(四)組長:由各部室主管或OOO擔任。另依任務分設下列各組,以配合採取應變措施:(一)業務組(二)總務組(三)秩序組(四)文宣組(五)機動組)二、各組工作重點:(一)業務組:1.於年度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本社對外借款最高限額(不含以轉存金融機構存單為擔保之借款),並同意提供所有社產及全部授信債權為擔保。2.估算應付經營危機所需資金:依據各營業單位之存款量及區域特性,初算客戶2可能提領金額,再估算全社所需資金。3.籌集應付擠兌所需資金:(1)庫存現金。(2)以轉存款存單向各收受轉存款之金融機構申請質借或解約。(3)以有價證券(債券、票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融通或於票券市場變賣。(4)以準備金乙戶為質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融通。(5)向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申請資金緊急相互支援。(以參加該組織者為限)(6)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緊急融通。(7)每天計算可動用資金餘額(以預估資金是否足付存戶之提領)。(8)台支與合支宜儘量減少使用,以有效控管資金。(9)洽請內部人員、主要關係人(主要股東、理事、監事、社員代表等)及往來密切之金融同業前來存款,減少現金流出,並利安定存款人信心,同時亦應讓上述內部人員及主要關係人瞭解,自救措施在爭取相關單位協助之重要性。(10)倘上述1至4項資金仍不敷需求時,應即召集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緊急融通。(二)總務組:1.資金運送:(1)分組、分車:維持兩組運送人員,每組含3司機至少三人,視全社及各分社資金需求狀況,隨時提領或增加運鈔。(2)前往其他金融機構領取資金應洽請警網護送。(3)分社運鈔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員隨車押運或警車隨行護送。2.人力動員及各項文具、車輛之支援與調派。3.媒體及支援之各級人員、警察人員之茶水及便當之準備。4.總社、分社擴音器具之準備。5.洽請治安(警察)人員維持秩序安全。6.聯繫選任人員,並請求予以協助疏導。7.責成員工提早上班、延遲下班,以妥為準備各項工作。(三)秩序組:1.增加櫃台外服務人員,協助存款人至適當櫃台排隊領款,或發給同顏色號碼牌,於會議室設置臨時等候領款區先予安撫,避免營業廳混亂擁擠,增加存戶恐慌。2.定存解約者,儘可能移請至其他樓層或場地辦理,減少營業大廳人潮,以降低外面民眾疑慮。3.其他單位或客戶存入現款時,應進行廣播並張貼公告。4.洽請對本社有信心之人士於人口集中地區(如市場、廟口、老人聚會地、…等)向社會大眾說明本社對是項擠兌事件之處理。5.加強內部管理,嚴加控管現金進出流程,以維護現金運送之安全,並避免有人在混亂中趁火打劫。6.與選任人員於現場內外針對熟識客戶進行分別安撫勸離。4(四)文宣組:1.撰寫「聲明啟示」及「新聞稿」:將危機發生原因、處理情形擬具「聲明啟示」、「新聞稿」,以統一對外說詞,並召集全體理監事、分社經副理詳細告知,避免眾說紛云,造成困擾,並分別張貼在各分社及各ATM明顯處。2.發表聲明澄清事實:(1)由理事主席或指定高階人員擔任發言人,就危機發生原因、因應措施及本社之財務、業務狀況據實告知處理單位,並適時對外發布新聞。(2)舞弊型所造成的危機:對舞弊發生之原因、舞弊金額、可能遭受損失、所採取補救措施…等,適時提出說明。(3)經營不善導致的危機:應說明財務、業務狀況、可能發生損失金額、已採取之補救措施等。(4)外力型所造成的危機:必要時公開懸賞檢舉散布謠言者,並移請檢調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之一偵辦,以抑止謠言繼續擴散。(5)請主管機關、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同業派員前來協助各種文稿的撰寫及危機處理之各項事宜。(6)建請主管機關、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出具保證本社業務健全之聲明書,張貼於營業廳明顯處。(7)現金儘量堆於營業廳較明顯處,公開展示,以增強存款人信心,惟應注意安全。(8)將危機之處理情形、每日提領數額及尚餘可動用資金等財務狀況,每日不定時電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縣5(市)政府財政局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處理單位。(五)機動組:隨時待命,全部動員支援。(六)善後處理措施:1.營業日結束,全體員工開會檢討,分派任務,同時趕製傳單分送各社員代表等,並請選聘人員利用晚上拜訪存款戶及向其說明,以增強存戶信心。2.事件發生前一日客戶存款餘額表資料應取得明細,以備事件平息後爭取客戶資金回存。3.事件平息後,全體員工應實施洽訪,勸誘存戶資金回存。4.有關偶發異常提領存款事件,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3.6.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規定,除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外,並同時由本社負責人以電話或其他迅捷之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出報告(下班時間則循值日系統報告),並於一周內函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5.為消除各界疑慮,應於危機結束後刊登聲明啟事,說明事件始末,並感謝各有關單位之協助。(七)信用合作社應配合採行之一般應變措施(各組工作重點)彙整如附表一。參、針對各種不同原因所肇致之經營危機,應採行之其他應變措施:一、受同業經營危機之波及或受謠言影響者:由本社適時出面說明本身財務及業務狀況,連繫其他受波及單位或有關機構協助澄清,並公開懸賞緝拿散播謠言者,移請檢調機關偵辦,以抑止謠言繼續擴散。二、因經營管理不當導致之經營危機(如資金不足遭退票、從6業人員舞弊虧空鉅額公款、鉅額人頭冒貸引發大量虧損、投資不當引起大額虧損、發生派系糾紛及股權變動導致之疑慮):由本社適時出面說明財務、業務狀況、可能發生損失之金額、已採取之補救或保全措施及股權變動等之實際情形。三、受負責人經理人或其他重要關係人發生財務危機之影響者:由本社促當事人出面,適時說明事實真相,並釐清係個人或獨立法人財務問題與本社無涉,本社並應主動公布財務狀況、資金運用情形,以為澄清。四、重大非法營業:由本社適時出面說明事實真相及最新處理情形,對存款人權益之保障應一併詳加說明。五、上開其他應變措施彙整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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