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特殊形式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企业法一、外商企业与外商企业法1、外商企业概念P112、外商企业法律体系(1)外商企业法是中国政府为引进外资和技术以发展中国经济,而由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关于调整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或政府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外商企业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外商企业法律制度1、外商企业的设立(1)设立审批许可P12(2)注册资本规定(3)组织形式有限责任或经批准的其他责任形式(4)终止前的清算投资主体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2、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1)审批与备案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主管部门审批;(2)限制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税后的利润3、外资企业权利义务守法经营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二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企业法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概念(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6(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9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律体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1)合营企业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并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3)合营企业设董事会P8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规定(1)合作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2)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3)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P9(4)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4)在合作企业限届满的特别事项当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国合作者依照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法1、国有企业(1)形式狭义: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广义: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产生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2、国家出资企业法(1)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有企业法律A、宪法B、民法中企业法人《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C、有关特殊国有企业的法规3、国有出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国有企业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政策法。具有特别法的特征二、国家出资企业法律规定1、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2、国家出资人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3、国有企业组织(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4、国家出资企业有关人员的选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5、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建议草案。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2)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3)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各级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思考题1、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3、简述国有出资企业及其监管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