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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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一、法律渊源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无效民事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七、代理的法律特征八、表见代理九、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十、无权代理十一、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十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法律渊源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三、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注意:合同3.受欺诈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注意:合同4.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注意:合同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注意:合同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1.(1)法律效力不同(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行为效果不同(4)行使时间不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行纪)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带人保管、居间)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表见代理的效果(看相对人的脸色)(1)本人(2)相对人1.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2.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3)相对人的撤销权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长期诉讼时效:4年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解释】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键”(1)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的中断(清零键)(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先找人再确定责任”•四、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条件的区别•五、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条件的区别•六、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损益分配规定的区别•七、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八、合伙人性质转换后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转普通、普通转有限)•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十、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十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定债务的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清算人(自行、债权人)2.债权申报期限30日、60日3.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有限合伙企业1.设立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三章•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持股比例的最低限额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的条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三个特殊区位,如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不再遵循50%的规定,无论其投资总额是310万美元还是41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第四章•一、股东出资不实的相关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四、独立董事的职权•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七、监事会聘请外部机构费用的承担•八、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和出资形式•九、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十、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十一、公司合并后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期限•十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条件•十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如何处理•十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的规定第五章•一、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二、债权人会议职权•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四、和解申请的提出•五、管理人的职责•六、清偿率的计算第六章•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三、虚假陈述的概念、责任和损失界定•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案例题从第4小题开始做•学习不应当仅限于课堂,由于时间关系,本课程没有涉及《担保法》、《合同法》等重要内容,希望同学课后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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