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1、加强用工登记管理。建筑企业招用职工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是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单位依法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建设单位对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事实清楚,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农民工生活确实无基本保障的工资争议,建设单位可直接进行监督管理5、结算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清,确有困难的,也要至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85%以上,其余工资的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季度。6、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巩固清偿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反弹,故采取以下措施:(1)、建设项目开工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的5%足额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建设部门指定的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如没有拖欠工资的投诉,施工单位可以将本息一并支取。如有拖欠工资投诉,建设单位从保障金中划支所欠工资(2)、是合同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实行分包时,要与分包企业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资发放义务与责任(3)、是用工签发工票制度。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月发放工资时,向农民工签发工票,作为领取工资的依据,也可作为农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的凭证(4)、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5)、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制度,促使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