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学习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秦朝的司法制度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重点难点一、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建立;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主要内容;三、秦朝刑事立法的内容与特点。秦朝的疆域秦兵马俑第一节秦朝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继续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的全面统一、司法的统一和法令宣教的统一)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称之为“云梦秦简”。“云梦秦简”共一千一百多枚,内容非常丰富,绝大部分是秦的法律令文书。据考证,十一号秦墓的主人叫“喜”,曾任一些与司法有关的职务。他生前根据工作的需要,抄录部分秦律的条文和有关的法律令文书,这些法律大多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法律,但秦朝建立后基本沿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内容涉及法律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类:第一类:秦律第二类:《法律问答》第三类:《封诊式》第四类:《为吏之道》三、法律形式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2、令:令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3、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4、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5、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6、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四、秦律的主要特点1、革除旧法,残存旧制。2、重法轻礼,厉行“法治”。3、重刑轻罪,刑罚严酷。4、内容丰富,体系繁杂。第二节秦朝行政法律制度一、皇帝制度的确立秦朝统一六国后,将国家最高统治者由“王”、“帝”、“君”等改为“皇帝”,并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p.97)皇帝制度的确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皇帝是国家的元首,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二、行政机构(一)中央行政机构:三公九卿三公:丞相(皇帝下面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督率百官)、太尉(中央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副丞相,辅佐丞相)九卿: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事务,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栗内史和少府。(二)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郡设郡守,县设县令,县以下设乡、亭、里等地方基层组织。三、官吏管理制度1、任官的标准:德才兼备(“五善”)2、任官的限制:(1)不准任用“废官”;(2)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有佐吏。3、选任的方式:察举、征召和任子4、任官的程序:必须经过正式委任5、官吏的特权:禄权、减免租税徭役权、占有土地权、子弟优先为官权、犯罪减免处罚权、一定规格的车舆服饰使用权、休假权等6、官吏的职责义务:忠君、安民、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为民表率、服从命令等7、考课与奖励制度:上计和考课(定期或不定期)8、违法官吏的惩治: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三类四、监察制度制定辨察良吏和恶吏的标准(各四条)第三节秦朝刑事法律制度一、刑名1)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刑罚。2)徒刑(作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具体包括:①城旦和城旦舂②鬼薪和白粲③隶臣和隶妾④司寇和如司寇⑤下吏⑥候3)迁刑:将受刑者强制遣送到指定地点服役落户,并且不允许擅自迁回原籍的刑罚。4)肉刑:残害犯人肢体、肌肤和机能,从而使犯人不能恢复到原来的形状和功能的刑罚。具体包括:①黥②劓③斩左趾④宫刑(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5)死刑(大辟):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极刑,也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其执行方法具体包括戮刑、磔刑、弃市、定杀、坑、腰斩、具五刑、枭首、族刑、车裂、凿颠、抽肋、镬烹等二十余种。6)羞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包括髡刑、耐刑(完刑),其中,髡为剃去头发和鬓须,耐只是剃鬓须。7)经济刑(财产刑):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的刑罚。主要包括赀、赎和收三种。赀刑: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包括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赎刑: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收:又称收录、籍没,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执行处罚其财产的措施。三、主要罪名(一)危害中央集权罪:包括不敬皇帝罪、谋反罪、以古非今罪、投书罪、违抗军令罪、非所宜言罪。(二)侵犯人身安全罪:包括杀人罪和伤害罪(三)侵犯私有财产罪:包括盗窃罪、盗徙封罪(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逃避赋税罪、逃避徭役罪、逃避兵役罪(五)妨害婚姻家庭秩序罪:包括非法婚姻罪、强奸通奸罪、不孝父母罪(六)诬告罪:包括诬人罪和告不实罪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具体男为六尺五寸(1.5米),女为六尺二寸(1.4米)。2、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失”,或“失刑”。3、诬告反坐4、对教唆犯、累犯、共犯加重处罚5、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6、自首从轻7、连坐原则8、同罪异罚四、参考结论秦律在处理犯罪情节与刑罚的关系上已经比较先进,秦法中有关犯罪情节与处罚原则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与现代刑法的规定十分接近,而古今之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古重于今,这主要是当时的处刑受秦代重刑主义指导思想的影响。第四节秦朝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主体1、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皇帝、有爵位者、各级官吏、士伍和获得土地的自耕农2、限制民事权利主体:作务、商贾、赘婿和后父3、特殊民事权利主体:邦客和游士4、无民事权利主体:人奴妾(私人奴隶)或官奴婢(国有奴隶)二、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最重要)2、私人所有权(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条途径)三、债权1、债的发生:国家之债和私人之债2、债的担保:一般是物的担保3、债的履行债务人“有债于公”而不履行,须“居作”,即以劳役抵偿。债务人迁移他县的,原县官可将债权转让该债务人迁入之官府,继续令其履行。债务也可因当事人双方协议,或因债务人死亡而归于消灭。四、婚姻、家庭和继承(一)婚姻1、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4个条件)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3、离婚:解除婚姻关系须经官府登记批准。(二)家庭: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但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三)继承:包括官职、爵位和财产三部分。但除保留史、卜等具有专门知识的官职世袭制外,其余一律实行选任制。继承人:1、父死子继2、在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上,妻子死后财产归男方;妻并非夫的财产继承人。第五节秦朝经济法律制度一、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主要集中于《田律》中。二、农业生产管理立法主要集中于《田律》、《仓律》和《厩库律》等律令中。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主要集中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等律令中。四、市场贸易管理立法主要集中于《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律令中。五、徭赋立法主要集中于《傅律》、《徭律》、《戍律》等律令中。第六节秦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丞相、御史大夫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乡和亭的负责人。二、诉讼制度1、公诉(官告)和自诉(劾)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三、审判制度1、证据制度:当事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2、有罪推定3、审判程序(1)审问与刑讯(2)调查与勘验(爰书和封守)(3)读鞫与乞鞫4、司法官员的责任(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四、监狱制度分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两类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法律很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成为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