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继承法12.1继承与继承法12.1.1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的基本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的特征:(1)继承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2)继承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通常存在婚姻或者血亲关系;(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所有权。(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12.1继承与继承法12.1.继承法的概念和本质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移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在考察继承法时,必然要假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如果私有财产在人们生前已经不存在,那么它就不会被人转让,同时也不会在人死后从死者那里传给别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14—415页“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而私有制则是随着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列宁全集》第1卷,第133页所以,继承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随着国家、法律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法律和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在私有制没有消灭以前,继承制度必然存在。12.1继承与继承法12.1.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5、限定继承原则。12.2继承权12.2.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即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的权利。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广义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遣嘱的指定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又称为继承期待权;狭义上是指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且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权利。又称既得权。12.2继承权和遗产12.2.2遗产的概念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须是公民死亡时的财产;(2)须是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3)须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4)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5)遗产中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财产义务12.2继承权和遗产12.2.2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3)公民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冲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发布,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12.2继承权和遗产12.2.3认定遗产须注意问题1.要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共有财产严格区别开来。(l)要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2)要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3)要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2.涉及个人承包的继承,要把遗产继承与承包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严格区别开来。3.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问题。4.关于因工伤残职工、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问题。12.3法定继承12.3.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12.3法定继承12.3.2法定继承人范围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12.3法定继承12.3.3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2.3法定继承12.3.4遗产的分配(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般均等原则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均等分配遗产。实践中,根据继承人的不同情况,继承法作了一些具体而明确的规定。: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有扶养能力和抉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法》第十三条12.3法定继承12.3.4遗产的分配(2)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12.3法定继承12.3.5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核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1)代位继承必须有被代位继承人死亡,而且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3)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人还是数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代位继承制度,是对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补充,对保护继承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12.3法定继承12.3.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的应继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3)继承发生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转继承除发生于法定继承,还可发生于遗嘱继承(4)继承的主体不同继承人须是原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管与被继承人是否血亲,均可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5)继承的权利义务不同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12.4遗嘱继承12.4.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已死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1)遗嘱是以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2)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3)遗嘱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得由他人代理;(5)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2.4遗嘱继承12.4.2遗嘱继承的范围《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因此,这些法定继承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因此,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2.4遗嘱继承12.4.3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1.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制作、设立的法定方式。遗嘱的形式要件决定着遗嘱的内容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依《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上述规定说明,对不同方式的遗嘱,形式上有不同要求。12.4遗嘱继承12.4.3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2.遗嘱的实质要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部分,应认定无效12.4遗嘱继承12.4.4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1.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概念遗嘱撤销,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已经作成遗嘱全部失去效力;遗嘱变更,是改变所立遗嘱部分内容。2.遗嘱撤销或变更的形式——明示和推定(1)明示的撤销或变更。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撤销或变更遗嘱。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例如,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的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发生效力。(2)推定撤销或变更。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即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实践中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对于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还要审查最后所立遗嘱是否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2.4遗嘱继承12.4.4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3.遗嘱的执行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实践中,遗嘱可由执行人执行,没有执行人的,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执行。遗嘱执行人必须真实地、全面地执行被继承人合法遗嘱中规定的内容,还应协助作好遗产的清理和保管工作,并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协助作好遗产的分割。执行遗嘱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27条(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12.5遗赠12.5.1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受遗赠人是公民,当他先于遗赠人死亡时,则该遗赠失效。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遣赠。——《继承法》第25条遗赠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3)遗赠的标的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包括遗赠人遗产中的义务;(4)遗赠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5)遗赠的财产权利只属于受遗赠人。12.5遗赠12.5.2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法律特征与遗嘱继承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有以下几点区别:遗赠遗嘱继承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则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权力义务不同受遗赠人原则上只是享受遗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