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目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条组织管理机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作为建设项目法人,对**高速公路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条质量保证体系**高速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质量目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为: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合同段质量评分在95分以上。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质量责任制1、建管办作为项目法人对***高速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全面管理。2、**高速公路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其单位第一质量责任人。3、**高速公路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是其单位第二质量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项目法人职责1、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2、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3、制定建管办相应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5、贯彻落实质量标准及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人;6、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各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7、配合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8、组织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检查,处理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按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奖罚;9、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例会制度,实行工程质量月报制度。第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1、负责本项目的全部监理业务;2、监督、检查所辖各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所辖高级驻地办合同的实施;3、组织监理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及技术交底,检查督导高级驻地办监理业务,开展经验交流;4、参加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5、负责审批标段开工报告;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9、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0、审核重要工程原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主要外购半成品、成品件质量;13、定期召开监理办公会议听取各驻地办的工作进展及存在技术问题的汇报,协调监理内部工作;14、汇总各驻地办试验室各种试验报告,管理好全路段试验统计报表的有关资料;15、建立完善中心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并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16、监督、检查各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现象,以及人员、设备进场情况,实行质量月报表制度,质量月报动态报表制度,按月上报建管办。17、审查特殊工程项目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重点监督、检查施工合同中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工程的施工,审查变更设计和计量支付,组织并参加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等工作。第十条高级驻地办质量管理职责1、驻地办主任是标段质量第一负责人,在总监办的领导下对本项目合同段全面负责。2、各专业工程师必须熟悉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点监督施工合同中重点工程和薄弱环节部位工程的实施。3、负责标段开工报告的初审,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4、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5、主要人员数量、资质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或总监办认可方可上岗,应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驻地办现场合同人员到位率必须达到100%。6、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1、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12、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3、按规定对工程进行巡查、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14、按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分部、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15、必须建立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试验人员持证上岗。试验室的测试仪器、测试人员数量必须能满足项目监理的需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且按规定频率独立完成。16、加强对原材料、外购构件和每道工序不小于30%的抽检工作,实行原材料使用许可证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17、必须掌握监理工程项目的动态,及时制止施工单位转包、非法分包事件发生,并逐级上报。18、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报总监批准。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的工程,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19、明确各工程部位或工序的质量责任人,挂牌监理,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20、严格按照合同及规范要求制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收发文制度,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十一条承包人质量管理职责1、负责所承担工程标段的施工质量,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合同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明确项目及各分项施工质量责任人,落实设计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追究制,做到质量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保证质量管理无盲区,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质量控制,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3、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试验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试验设备应经技术监督部门标定。试验能力要满足工地试验需要。加强施工过程自检工作;4、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机械设备满足投标文件最低要求;5、保证进场的原材料和构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项目、频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抽检;不合格材料、产品不得进入现场,不得使用;6、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和收发文制度,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7、执行工序交接制度,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向高级驻地办申请抽检,抽检合格后,经高级驻地办签发工序交接单,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8、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后,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高级驻地办、业主、监督单位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9、分项工程开工时,开工报告内容应包括施工段落的有关规定、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注意事项和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对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工程,由施工项目总工组织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高级驻地办审批后实施;10、如实填写施工原始资料,字迹工整、清晰、全面、签署完全。隐蔽工程应提供照片或录像资料按评定单元分别归档,设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职责1、按合同规定和业主要求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派驻施工设计组配合施工,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施工中因设计原因引起的技术问题;2、现场人员派驻4人,能够及时解决现场的设计问题为原则,组成人员应专业配套,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对设计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的能力;3、设计组每月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代表设计单位向建管办提出评价意见;4、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缺陷需要修改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因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5、编制年度变更设计文件和过程跟踪服务总结,报送建管办。第三章质量事故的划分及处理第十三条质量事故概念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规定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质量保证年限按合同要求。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直接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的为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的为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第十五条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第十六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质量事故由建管办会同公路质量监督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及高级驻地办调查处理;质量问题由建管办会同公路质量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高级驻地办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由施工单位通知高级驻地办和建管办,并由高级驻地办协助施工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十八条责任认定质量事故处理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设计单位负责;因施工不当或偷工减料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人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以制止而给予质量签认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第十九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主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建管办进行举报。对于举报人,建管办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建管办设举报电话,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第二十条奖励举报对于举报属实,举报有功的,建管办给于奖励。奖励办法如下:1、第一时间内检举一至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的奖励人员2000-10000元。2、第一时间内检举一至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的奖励人员1000-5000元。3、第一时间内检举质量问题的奖励人员50-2000元。第四章新材料、新工艺及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鼓励实行科学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并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而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使用价值的,将予以推广并奖励。第二十二条对于采取先进工艺、新材料或合理化建议,在不降低原设计指标而达到减少巨额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十三条采用合理化建议、新工艺、新材料增加经济效益不显著但使用或其它性能大幅提高的;或有效节约工期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应首先追究第一质量责任人责任并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清退处理。第二十五条设计、施工、高级驻地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管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直至清退出场:1、不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督;2、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3、未按设计要求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