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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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消灭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大陆法强调“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是“允诺”。国家名称主要内容使用“合意”,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只有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法国国家名称德国主要内容德国民法典运用法律行为这个抽象的概念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属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的行为——是指当事人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一是当事人内在的意思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另一个是表示这种意思的行动其它合法行为二者缺一不可英美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而不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国家名称主要内容美国英国《合同法阐述》定义: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合同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的许诺,但并不是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而是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的作出的许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三个特佂: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为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订立合同的目地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小结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分歧,但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综合资本主义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而达成的;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或合同的约因(Cause)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二、我国的合同法制度《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以及合同的管理等内容。还对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等十种经济合同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上适用于一切合同。该法的适用范围很广,除上面列举的十种经济合同外,还适用于其它各种国内经济合同,但不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该法适用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涉外经济合同,但国际运输合同除外。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合同法制度法系合同法的形式、编制体例、某些具体的法律原则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如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关系的其它原因,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发展起来的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各国除印度外,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而不是成文法。英美等国制订了一些有关某种具体合同的成文法,但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做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大陆法英美法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二、对价与约因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四、合同成立的形式五、合同必须合法六、合意必须真实七、合同的解释要约(offer)(一)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向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可以书面承诺可以口头(二)有效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否则不称为要约要约特点——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须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经其确认。否则称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例如“商业活动中公司——————————对方承诺送报价单价格表(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商品名称交货时间价格付款条件时间数量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可以成立例如:只有数量,价格交货,付款时间均按合理标准确定由法院根据案情和周围的情况作以解释。(3)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商业广告悬赏广告——是普通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引诱(原则)(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适当的要约双方同时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答:是的。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答:还没有。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报价单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三)要约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德国、日本认为有必要通知要约人对要约人要约受要约人到达之前,无约束力到达之后:更改复杂撤销(1)英美普通法认为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理由,一个人所作出的允诺,其所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由于取得对方某种“对价”或者是由于允诺人在作出允诺行为时,采取了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殊的形式。如在允诺的书面文件上,签字腊封。如果缺乏条件中的任一项,该允诺对允诺人就不具有约束力。对价:金钱;其它有价值的东西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不适应贸易发展美国已改变为★要约不得撤销的条件:1.要约人必须是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3.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2)德国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引诱(3)法国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的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四)要约的消灭(1)要约期限已过而失效在合理的期间作出承诺,否则即告失效;规定的期间(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视同对要约的拒绝。二、承诺1.承诺定义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3)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承受了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投邮主义大陆法:到达主义(1)英美法认为:一经投邮,对受要约人不利:要约——到达主义承诺——投邮主义(2)大陆法:都属意思表示之列德国采用——到达主义:丢失不生效,但到达收信人的支配范围生效。大陆法———原则上采用“了解主义”即不仅收到了对方的意思表示,而其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问: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合同不成立。因为第一,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故5月8日我方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第二,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为予以承诺,故合同不成立。B诉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10月13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T的撤销是否有效?答:T的撤销是无效的,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做出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又称迟延的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的处理。(1)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合同成立。(2)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一项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拒絕要约的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合同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答:合同于5月3日上午10点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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