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XX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矿属各单位:为了加强红旗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红旗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附件:XX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XX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运输第1条在运行时,不能用手或其他工具接触皮带机械和连接部件(如:托辊、滚筒等)。否则罚款100元。第2条使用连接装置损坏的矿车,罚责任人100元。第3条检修工不按照规定检查钢丝绳或者漏检,不按规定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罚款100元。第4条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进行安全保护试验,或者带隐患运行。罚款100元。第5条轨道运输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联接装置的,给予100元罚款。(1)井底车场、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置。平巷人车之间的连接按人车自身的连接装置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置。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2)斜巷提升1吨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第6条没有按照规定装车、运输,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车辆,又没有制订专项措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第7条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第8条职工进入人车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100元。第9条信号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条副井提升,无措施升降超长、超宽物料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第11条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要重点检查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车,严重变形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12条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严禁入井,并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否则,罚100元。第13条升降长材时,把钩工严格按《长材下放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100元。第14条升降长材必须捆绑牢固,分提分运,严禁人与车混提,凡不符合要求的,信号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款100元。第15条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方木需与花车连接牢固),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方木厚度大于200毫米,以方便摘挂钩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6条当装运铁道时,要求用破股钢丝绳拧紧,通过铁道一端的孔把铁道牢固串绑起来,或者使用旧皮带封堵;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材料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否则,罚款100元。第17条井口把钩工拉车前发现有坏车的一律不准入井,否则,罚把钩工50元。第18条斜巷向下运材料、设备,不使用专用矿车,顺地拖动,罚责任人200元。第19条斜巷向上运材料、不用矿车,用绞车钢丝绳捆绑顺地应拖硬拉,罚责任人200元。第20条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信号,应进行安全确认,对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1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上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第22条井底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第23条平巷车场使用小绞车拉车,矿车数量不得超过10辆/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4条两机车将近会车时没有减速发出警号的,给予50元罚款。第25条机车停车压道岔、超过警冲标的,给予50元罚款。第26条机车同向行车时,不按规定留足安全距离的,给予50元罚款。第27条机车超过规定多拉车的,给予50元罚款。第28条机车顶车未全部连接的,给予50元罚款。第29条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0条机车司机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的,给予100元罚款。第31条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按规定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机车司机50元。第32条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司机及维修人员各200元。第33条处理掉到车时不按措施作业,生拉硬顶的,罚责任人100元。第34条跟车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口哨保证与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第35条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第36条把钩工不维护斜巷行人秩序,不制止斜巷行车时行人的,给予罚款50元。第37条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煤车顶车装煤卸煤时除外,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司机50元。第38条机车牵引矿车数量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15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第39条大巷牵引重车行驶速度不能超过3米/秒;人行车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车场调车速度不能超过1.5米/秒。第40条机车安全装置的保险丝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其他材料替代,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41条机车不能同时牵引人车和其它车辆(工具车除外),否则,罚跟车工和司机各100元。第42条大巷行驶的机车会车时必须做到减速鸣笛,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第43条机车司机在处理故障时,司控器需打零位。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第44条无特殊情况人车随意停车或延误开车时间,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第45条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给予200元罚款。第46条跟车工不用口笛发信号,给予50元罚款。第47条放煤工在装车前没有检查空车情况和发信号的给予50元罚款。第48条装车时重心偏移,可能引起掉道或翻车而不采取措施的,罚责任人200元。第49条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未发出警号的给予100元罚款。第50条人力推车时,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100元。第51条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3)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大巷推车时,严禁与机车同时运行。(5)正常推车时,脚站在道外,离轨道0.15米,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6)多人多辆推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7)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以防碰伤或挤伤。(8)在推车到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第52条各类绞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第53条斜巷轨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第54条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给予200元罚款。第55条在运输巷道修理轨道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标志牌和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第56条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第57条使用小绞车运输,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置的,给予100元罚款。第58条斜巷绞车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第59条把钩工接班首先要对钩头、连接装置以及15米内的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50元。第60条把钩工要正常使用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50元。第61条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罚责任人100元。第62条采用绞车回柱或者在轨道巷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3条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第64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5条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罚责任人200元。第66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7条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68条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69条在大巷内施工时,不设警戒人瞭望两侧车辆,罚责任人200元。第70条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第71条升井或下井车辆上的设备、材料,超高、超宽、超长超重,捆绑不牢的,给予500元罚款。第72条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给予100元罚款。第73条运输斜巷未按照规定安设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第74条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第75条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第76条列车两侧站有人时,仍然继续顶车,给予100元罚款。第77条小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盘绳不符合要求的,给予100元罚款。策78条小绞车钢丝绳用插接以外的方法连接的责任者,给予300元罚款。第79条小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给予300元罚款。第80条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100元。第81条人车安全门要保持完好,不变形,推拉灵活,人为损坏罚责任人100元。第82条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常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100元。第83条斜巷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必须安装在专设的基础上;使用时间少于三个月的,要打好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300元。第84条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第85条绞车必须安装护绳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第86条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第87条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第88条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自动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第89条主要运输斜巷轨道下口,必须设一道手动绳式或常闭式防护装置;斜巷中部要严格按要求加装超速捕车器;对较长的巷道应设多道防跑车装置。否则,每项罚机电队长300元。第90条挡车杠(栏)固定钢丝绳直径必须在18.5毫米以上,联动挡车器两侧必须加装限位绳,落下

1 / 2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