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第三节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四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或者不得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或者不得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外国人在内国应当承担哪些民事义务或者不应承担哪些民事义务、外国人在内国享受什么样的民事地位待遇等。内国赋予外国人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内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除条约另有规定之外,应当由内国自行决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要受到内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状况、国家之间关系、内国对外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二、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方式从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看,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一)直接规定的方式(二)间接规定的方式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一)奴隶制时期(二)封建制时期(三)资本主义时期返回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根据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用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等。现将这些制度简要介绍如下:一、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国际私法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又称为平等待遇。国民待遇成了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最主要的制度。(二)国民待遇的条件国民待遇最早由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资产阶级早期曾经宣布过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但自19世纪开始,各国纷纷规定,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须以互惠为条件这种互惠的国民待遇,在立法上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条约上的相互主义。2.法律上的相互主义。(三)国民待遇的范围对于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范围,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规定:1.就某项特定的民事权利规定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2.就一般的民事权利规定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但同时附加一定的限制。在WTO体制下,国民待遇是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WTO相关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国民待遇,但每一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相同。二、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条约中所规定的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叫做“最惠国条款”。“最惠国条款”除规定缔约国之间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之外,还应明确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二)最惠国待遇的种类1.按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方法,可以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2.按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可以分为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限制最惠国待遇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两种:①规定在哪些权利上给予最惠国待遇。②规定在哪些权利上不给予最惠国待遇。3.按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件,可以分为附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三、优惠待遇(PreferentialTreatment)1.所谓优惠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方面给予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特殊的权利或优待。给予外国人优惠待遇,可以采取两种立法方式:①在国内立法中作出特别规定。②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作出规定。2.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并且是以内国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而优惠待遇则是在特定的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以优待,并且这种优待不以内国人享有的权利为依据。3.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前者不以最惠国条款为依据,外国人可依内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直接享有。而后者必须依赖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4.优惠待遇与外国或外国人在内国谋取特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给予外国人优惠待遇,通常是出于内国社会经济利益的需要,是内国依其主权作出的决定;而外国或者外国人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在内国谋取特权,均违背内国的意志,在性质上是对内国主权的侵犯。3.普惠制的实施涉及发达国家的切身经济利益,因而各发达国家制定的普惠制方案,对普惠制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主要的限制有:①对受惠国的范围加以限制。②对受惠商品的范围加以限制。③对减免关税的幅度加以限制。④严格实行原产国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总之,在现阶段,普惠制的实施还有许多障碍。要建立起真正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秩序,还有赖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五、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Treatment)1.不歧视待遇是歧视待遇的对称。与歧视待遇相反,它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不把对其他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不适用的限制或者仅对个别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的限制适用于对方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一个国家给予另一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不歧视待遇,只是保证该另一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处于比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更不利的地位,而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必须把本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全部给予该另一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也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必须给予该另一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特殊优惠。返回第三节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在旧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我国奴隶制初期,统治者视外国为蛮荒之地,视外国的人民为劣等民族而不屑与其往来,因而也就不存在赋予外国人法律地位的问题。但到了奴隶制后期,奴隶制国家开始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某些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往的发展,对外国人的权利给予保护成为必要。从封建制国家建立开始,一直到明朝中期,中国的许多王朝都赋予了外国人较广泛的民事权利。从明末开始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是中国的闭关锁国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外国不断对中国进行侵略,明、清王朝对外国人采取了极端的排外措施,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这种无视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做法,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倒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帝国主义国家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的种种特权。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特权的历史,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宣告结束。二、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开始进入正常时期。一方面,我国取消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另一方面,新中国政府不仅明确宣布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关系,且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了外国人在中国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1.我国的宪法性文件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作出了相应规定。如1949年发布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2.我国的有关民事实体法赋予了外国人较广泛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我国在赋予外国人广泛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对外国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外国人不能在我国的国防、外交等机要部门任职等。我国的这些限制性规定,与其他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大致相同,符合国际上的惯常做法。3.我国的民事程序法也赋予了外国人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我国原则上赋予了外国人和中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除享有民事诉讼权之外,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将具有可仲裁性的民商事争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外国人也享有和中国人平等的地位。除了国内立法中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之外,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等制度,也是确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