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二审程序的积极功能--纠正错误--安抚说服--统一法律适用三、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原则(一)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二节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一、启动的途径(一)上诉刑事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的主体(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抗诉二审程序中的抗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抗诉的主体--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启动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三、启动的理由1、上诉理由提出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2、抗诉理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三、启动的过程(一)上诉1、上诉方式--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2、上诉途径--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3、对撤回上诉请求的处理--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由二审法院审查决定。(二)抗诉1、抗诉的方式承办人员提出抗诉意见,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法院提出抗诉书。2、抗诉的途径--通过一审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3、对撤回抗诉的处理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法院应当准许第三节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一、审查案卷审查下述材料是否齐备:--移送上诉、抗诉案件的函;--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审理案件(一)开庭审理1、适用范围--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2、程序要求--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二)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指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经开庭审理即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1、适用范围事实清楚,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案件。2、程序要求--审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三、审理后的处理(一)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一律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五、裁定、判决的效力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节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一、适用范围1、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的;2、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检察院抗诉的;3、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的;4、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上诉,且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案卷移送1、死刑上诉案件的移送原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的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2、死刑抗诉案件的移送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三、对被告人撤诉的审查和处理(一)审查要求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要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审查后的处理1、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2、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四、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七)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五、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二审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并处理如下:1、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3、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六、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1、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2、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3、合议庭认为其他必要出庭作证的。七、开庭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具体如下进行:1、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2、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后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3、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4、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行辩论。5、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6、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八、判决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二审法院可以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