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案例“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肇事车号为贵H·04018,车型为双层卧铺大客车,该车长期驻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集体承包)。肇事车承包人兼售票员欧阳章贤(持过期B类驾驶证)与其聘用的驾驶员谭光和(持A类驾驶证)轮流驾驶肇事车。9月20日下午14时,从东莞市新兴车站出发,途经广西,返回天柱县。该车核载43人(含驾驶员和售票员2人),实载50人。9月21日4时30分,肇事车行至广西桂林龙胜县境内国道321线721km十540m处,车辆冲出路面,坠人14m深的勒黄电站水库,车上50人全部落水,其中36人死亡(含驾驶员谭光和),2人轻伤,客车严重损坏。二、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认定:驾驶员谭光和过度疲劳驾驶和在急弯路违章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包人兼售票员欧阳章贤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欧阳章贤指使驾驶员违章超载,并驾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安全门内侧手柄用钢丝栓绑并安装铺位),加剧了事故的危害后果。(二)事故相关原因1.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在车辆承包人以贵H·04018号车替换因等级不够而不能担任东莞线运行的贵H·01629号车时,在车辆及车辆承包人、驾驶员更换过程中,没有按照《贵州省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该车辆经营合同和驾驶员安全生产合同的变更手续,致使肇事车长期在外,处于失控运行状态。2.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跨省长途客车是否配备2名以上合格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出站登记检查,管理混乱,致使肇事车多次在只有一名合格驾驶员的情况下出站,进行跨省长途营运。3.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对其下属两个分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长期疏于监督管理,对肇事车贵H·04018号车替换等级不够的贵H·01629号车时,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新车辆登记手续,一直未下达贵H·04018号车的建制通知书,致使对该车管理失控。同时,贵H·01629号车一直未上交,仍继续进行跨省长途营运。4.天柱县运管所对驻站员工作长期不重视,管理不力,致使肇事车从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出站时,派驻两站的4名驻站员全部被抽调,驻站员空岗,站内无人对该车和驾驶员进行监督检查。5.天柱县交警大队在办理肇事车驾驶员准驾证时,违反贵州省机动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另一名驾驶员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签订了驾驶员与交警大队的安全责任书,并为其办理了驾驶员的准驾证,给肇事车承包人拿着那名驾驶员的准驾证多次违规驾驶大客车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以上事实,领导小组认定,“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3)杨桓,中共党员,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工会主席,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办理贵H·04018号车替换手续的过程中,未与该车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及履行其管理职责,使该车长期处于失控运行状态。事发后又伪造合同书,干扰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程序罢免其工会主席职务。(4)潘贤亮,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对长期运营在天柱县汽车站的车辆,特别是肇事车辆,只注重收费,忽视管理,在办理贵H·04018号车替换手续的过程中,未与该车承包人办理经营合同手续,事发后又伪造合同,干扰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5)陈贤德,中共党员,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对长期驻外经营的客运车辆疏于管理,造成管理失控,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杨光亿,天柱县汽车站安全员,负责对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进出汽车站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工作。由于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对跨省长途客车两名驾驶员进行严格的登记检查,致使肇事车只有一名合格驾驶员就出站运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7)王华君,中共党员,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分公司和天柱县汽车站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以来没有按有关规定严格要求汽车站安全员对长途客车应配备两名驾驶员的情况进行检查登记,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杨毕天,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经理兼天柱县汽车站站长,负责分公司和汽车站全面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长期驻站的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以及车站安全员疏于管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9)杨政堂,中共党员,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支部书记,负责党务工作。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未能保证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刘踊,中共党员,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机务科科长,负责总公司车辆登记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肇事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新车辆登记手续,一直未下达该车建制通知书,致使对肇事车辆的管理失控,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吴秀亮,中共党员,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总公司安全生产和站务管理工作。对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反映的驻外车辆管理难的问题长期未予解决,并对天柱县汽车站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石清平,中共党员,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负责总公司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13)张兴和,天柱县运管所副所长,负责全县道路客运管理工作。对客运管理工作,特别是驻站员工作不重视,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4)杨开济,中共党员,天柱县运管所所长,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对汽车站监督检查不力,对驻站员工作不重视,致使肇事车出站时因驻站员已全部被抽调,站内无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5)牟章银,中共党员,天柱县交通局局长,负责监督检查运管所的工作。对运管所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6)杨武华,中共预备党员,天柱县交警大队干警,负责办理驾驶员准驾证工作。违反贵州省机动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驾驶员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并办理了驾驶员准驾证,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7)张福东,中共党员,天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和准驾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未认真核实就签发了肇事车驾驶员准驾证,对贵州省有关运输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须在签订后7日内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8)刘开焯,中共党员,天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县客运站和运管所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9)陈建洲,中共党员,黔东南州交警支队支队长,负责全州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对天柱县交警大队工作监督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胡富伦,中共党员,黔东南州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全州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对运管处在道路客运管理工作缺乏监督检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东源县“6·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东源县特大车祸32人死国务院批准处理18人一、经过2003年6月6日7时15分,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所属一辆车牌号为粤P.01522号金龙牌大客车(核载30人,车上实载47人),从河源开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东源县境内县道X154线15公里+800米处(该县仙塘镇麻园路段)翻车坠河,造成32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客运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客运公司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严重疏于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松懈,监管和执法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经国务院批准,对事故18位责任人员处理:二、对交通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1、责成河源市监察局督促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对源城第二分公司经理陈燕辉作解聘处理,并请公安机关对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责成河源市监察局督促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对源城第二分公司副经理兼任公司安全员罗永繁作解聘处理。3、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分管营运业务副总经理刘仿安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黎耀琪行政降级处分。5、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总经理助理、同发公司总经理张汉雄行政降级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于20万元罚款。6、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总经理戴可周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7、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董事长卓少迈行政记过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于20万元罚款。8、给予河源市源城区汽车客运站副站长赖海浪(主管全面工作)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金城江524特大交通事故原因查明司机疲劳驾驶2010年5月23日11时20分,四川省达州市驾驶人杨建驾驶粤B大型普通客车载57人,从四川省大竹县出发前往广东深圳。至事故发生时,杨建已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由于过度疲劳,精神恍惚,导致大客车越过道路中心虚实线,与由河池市韦志坚驾驶的桂M大型卧铺客车迎面碰撞。事故造成粤B车上9人、桂M车上1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2人受伤住院治疗。监控定位如虚设安全监管有漏洞杨建所驾驶的粤B客车虽然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对车内情况进行监控,拍摄的数据通过远程传输发到运输公司的监控中心,车上也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可杨建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针对这一现象公司的监控中心却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结果酿成大祸;桂M车虽然没有安装摄像头,但也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该车经常超速行驶,挂靠公司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教育、处罚措施,企业的安全制度及监控设施形同虚设。粤B客车一直往返于四川大竹县与深圳宝安区,该车注册登记以来,在河池市辖区共有3条已处理的超速记录,超速幅度在30%以上,50%以下。桂M客车的营运线路是南宁至河池,这辆车近5年来共有23条已处理的违法记录,其中15条属超速行驶。5月27日,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道路事故技术鉴定室出具《车速鉴定报告》,其结论是事发时粤B客车的车速为76.5km/h,桂M客车的车速为84.9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