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修编背景•复审•征求意见稿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1总则1.0.1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1.0.3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的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镇化与非城镇化地区、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1.0.4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对水体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可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1.0.5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泥的合理处置;┆1.0.6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1.0.8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2术语与符号2.1.1排水工程sewerageengineering,wastewaterengineering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和雨水的工程。2.1.7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urbanwastewater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它由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三部分组成。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被截留的雨水。2.1.29活性污泥法activatedsludgeprocess,suspendedgrowthprocess污水生物处理的一种方法。该法是在人工条件下,对污水中的各类微生物群体进行连续混合和培养,形成悬浮状态的活性污泥。利用活性污泥的生物作用,以分解去除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然后使污泥与水分离,大部分污泥回流到生物反应池,多余部分作为剩余污泥排出。2.1.94污泥处理sludgetreatment对污泥进行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的加工过程。2.1.95污泥处置sludgedisposal对污泥的最终消纳方式。一般将污泥制作农肥、制作建筑材料、填埋或投弃等。2.2符号Q—设计污水流量;S0—生物反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LjSe—生物反应池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LchLS——生物反应池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泥负荷;FwLV——生物反应池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Fr3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3.1.1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dr=Qd+Qm(3.1.1)式中:Qdr-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其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3.1.3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按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采用,没有测定资料时,可按本规范表3.1.3的规定取值。注: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表3.1.3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平均日流量(L/s)5154070100200500≥1000总变化系数2.32.01.81.71.61.51.41.33.2.2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2的规定取值。表3.2.2-1径流系数地面种类Ψ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0.85~0.95大块石铺砌路面或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0.55~0.65级配碎石路面0.40~0.50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0.35~0.40非铺砌土路面0.25~0.35公园或绿地0.10~0.20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采用0.5~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表3.2.2-2综合径流系数区域情况Ψ城镇建筑密集区0.60~0.85城镇建筑较密集区0.45~0.6城镇建筑稀疏区0.20~0.453.2.6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3.3合流水量3.3.1合流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Qd+Qm+Qs=Qdr+Qs(3.3.1)式中:Q-设计流量(L/s);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Qs-雨水设计流量(L/s)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3.3.3截流倍数no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候、经济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5。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数或不同截流倍数。3.4设计水质3.4.1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采用:1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按每人每天25~50g计算;2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每人每天40~65g计算;3生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每人每天5~11g计算;4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每人每天0.7~1.4g计算;3.4.2污水厂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37℃,pH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5:1。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4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4.1一般规定4.1.1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4.1.2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4.1.6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管渠。4.1.7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4.1.8雨水管渠系统设计可结合城镇总体规划,考虑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4.1.9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密实性,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入渗。4.2水力计算4.2.1排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Av(4.2.1)式中:Q-设计流量(m3/s);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2);v-流速(m/s)。4.2.3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本规范表4.2.3的规定取值。4.2.5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1金属管道为10.0m/s;2非金属管道为5.0m/s。表4.2.3排水管渠粗糙系数管渠类别粗糙系数n管渠类别粗糙系数nUPVC管、PE管、玻璃钢管0.009~0.011浆砌砖渠道0.015石棉水泥管、钢管0.012浆砌块石渠道0.017陶土管、铸铁管0.013干砌块石渠道0.020~0.025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水泥砂浆抹面渠道0.013~0.014土明渠(包括带草皮)0.025~0.030表4.2.10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管道类别最小管径(mm)相应最小设计坡度污水管300塑料管0.002,其他管0.003雨水管和合流管300塑料管0.002,其他管0.003雨水口连接管2000.01压力输泥管150-重力输泥管2000.014.2.9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2.0m/s。4.2.10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本规范表4.2.10的规定取值。4.3管道4.3.4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可采用刚性接口或柔性接口,污水及合流管道宜选用柔性接口。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4.3.7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4.3.9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4.3.13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4.4检查井4.4.2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取值。表4.4.2检查井最大间距最大间距(m)管径或暗渠净高(mm)污水管道雨水(合流)管道200~4004050500~7006070800~100080901100~15001001201600~20001201204.4.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4.4.7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可高出地面。4.4.9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4.4.10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4.4.11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3~0.5m。4.4.12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4.8截流井4.8.1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4.8.2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4.8.3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4.8.4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4.9出水口4.9.1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型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4.9.2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4.10立体交叉道路排水4.10.2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地面径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重现期不小于3a,重要区域标准可适当提高,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2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10min;3径流系数宜为0.8~1.0;4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4.10.5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30m。每个雨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4.13管道综合4.13.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泵站5.1一般规定5.1.2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5.1.3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1.4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5.1.5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