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06年6月1日实施宣贯提纲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戚盛豪许友贵2006年5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一、修编概况二、主要修改内容三、强制性标准条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一、修编概况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建工部内部试行)·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试行标准)·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1986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87年试行)·1997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局部修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本次修编过程·2002年月建设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规范组组织专家复审·2002年10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排水委员会会议(昆明)形成复审报告·2003年月建设部批复同意对《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见154条)·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2006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参加修编单位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4、主要修编原则•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经验的新技术。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复核。•修订后的规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协调处理好与其他有关规范的衔接,包括已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增加强制性条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5、主要修编结果•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加至11节(增加“除氟”、“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增加相应内容)•·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包括“术语”为510条)•·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二、主要修改内容第1章总则(共9条)·1.0.1条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1.0.2条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业区”的永久性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0.3条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0.4条、1.0.5条、1.0.8条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0.6条为近、远期结合的有关规定·1.0.7条为新增内容,关于合理设计年限的规定:“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0.9条为与相关规范的关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2章“术语”(共123条)新增章节。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本次增到64条。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新增章节。·3.0.1条关于给水系统确定的基本原则:“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0.2条关于分压与分区供水的规定:“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3.0.3条关于分质供水的规定:“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0.4条关于重力输水的规定:“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3.0.5条关于区域供水的规定:“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0.6条关于多水源系统间相互调剂的规定:“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0.7条关于调节构筑物设置的规定:“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3.0.8关于供水水质的规定:“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0.9关于供水压力的规定: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3.0.10关于原有设施利用的规定:“城镇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利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4章“设计水量”(共9条)原规范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的修编。·用水量分类作调整:“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改为“工业企业用水”;管网漏损水量与未预见水量分列。·明确水厂设计规模。·生活用水量确定的原则中增加了“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根据对1990~2001年555城市用水量资料统计:(1)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明显大于原规定;(2)居民生活用水大部分在原规范范围(除一区个别城市较大外);(3)综合生活用水基本在原规范范围。故居民生活及综合生活用水定额未作修改。·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将四川、云南、贵州的分区由一区调整到二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对工业企业用水量的确定修改为:4.0.4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综合用水时变化系数由1.3~1.6,调整为1.2~1.6。·增加了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定额指标:“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d·m2)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L/(d·m2)计算。”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规定了管网漏渗水量和未预见水量:“4.0.7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可按本规范第4.0.1条的1~3款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4.0.8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本规范第4.0.1条的1~4款水量之和的8%~12%。”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5章“取水”(共58条)根据原规范第三章“水源”修编,主要修改为:·对于地下水开采,补充了“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调整了管井适用范围:含水层厚度由原“大于5m”改为“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由“大于15m”改为“大于8m”。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下水取水构造物设计增加了:“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根据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管井井口封填厚度由原“不小于3m”改为“不小于5m”。·渗渠充满度由原规定“0.5”改为“0.4~0.8”,增加了管底最小坡度的规定。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增加了渗渠设置检查井、集水井的规定。·增加了建造避咸水库的有关规定:“在沿海地区的内河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当在感潮河段取水时,应根据咸潮特点对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在感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避咸蓄淡水库可利用现有河道容积蓄淡,亦可利用沿河滩地筑堤修库蓄淡等,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水库取水构筑物增加了“宜分层取水”的规定。·格网漂浮物清除除采用平板格网、旋转格网外,增加了“自动清污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6章“泵房”(共27条)·在选用水泵调速等措施时增加了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的规定:“6.1.2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调整了泵房进行水锤计算的规定:“6.1.7泵房设计宜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补充了采用潜水泵的有关规定:“6.1.8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2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定运行;3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4应有防止电缆碰撞、磨擦的措施;5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对阀门的操作机构作了调整:“6.1.9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其它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补充了水泵吸水条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型轴流泵、混流泵的前池设计要求。•*起重设备作了调正:原0.5~2t采用手动,改为0.5~3t可采用手动或电动;3t以上采用电动。•*机组间距作了适当调正:原55kW以下不小于0.8m,改为1.0m;对叶轮较大的立式泵净距补充规定不小于1.5m。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第7章输配水(共41条)·线路选择增加了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处和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等规定。·增加了输水管道运行中不出现负压的规定:7.1.4输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对输水管材作了修改规定:7.1.5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清水输送应选用管道。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增加了长距离输水的规定:7.1.7长距离输水工程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1应深入进行管线实地勘察和线路方案比选优化;对输水方式、管道根数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管材、设备的比选优化,通过计算经济流速确定经济管径。2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3应设测流、测压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