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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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2.1三级机构2.3.1项目部2.3.1.1按照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制定工程款回收计划,落实工程款回收或催收责任人。2.3.1.2按照项目合同履约,避免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原因造成的经济索赔。2.3.1.3及时办理项目报量签证、变更洽商、收入确认、工程结算、索赔事宜,防止因相关工作滞后造成的工程款延收。2.3.1.4负责对超过合约(协议)期限延付的工程款项,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保证债权实现的有效性、可追溯性。2.3.1.5在业主(或总包)无法保证工程款支付或因争议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时,及时采取停工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规避继续施工带来的经济损失。2.3.1.6完整保存工程款回收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和证据。1管理内容1.1组织管理1.1.1公司催收清欠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催收清欠办公室。3.1.1.1公司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公司财务资金部、市场商务部、生产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组员。3.1.1.2公司催收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设在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催收清欠的日常管理工作。1.1.2司属单位应相应成立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和催收清欠工作小组,设置催收清欠办公室,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司属单位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司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班子成员分工具体到项目,工作小组由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市场商务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催收清欠办公室设在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1.1.3司属单位负责人为催收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应收款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全部工程款项回收负完全责任。1.2拖欠款认定标准1.2.1已竣工结算项目3.2.1.1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工程欠款。3.2.1.2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3.2.1.3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1.2.2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1.2.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项目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未组织验收。3.2.3.1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3.2.3.2尚未投入使用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1.2.4在建工程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1.3应收款项催收措施1.3.1司属单位在与项目经理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必须包含工程款回收的责任内容,确保落实项目收款责任,并根据实际收款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奖罚。1.3.2项目部是工程款结算回收的第一责任组织,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收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分工如下:3.3.2.1工程备料款是项目部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发包收取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3.3.2.2工程进度款是项目部根据当月完成工作量向发包方催收的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生产经理为直接责任人。3.3.2.3索赔、变更款,项目部及时将有关索赔、变更等资料办理签证手续交二级单位市场商务部汇总管理,按时编制请款书向发包方收取该款,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3.3.2.4质保金,项目部完成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报送请款书,催收质保金,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资金管理部门为直接责任人。1.3.3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款,项目应采取预警措施,具体管理内容遵照《应收款项管理规定》执行。1.3.4项目竣工结算后30天内,项目应收款项转入专项催收管理,二级单位与项目部签订《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责任状》(表单1),依据合同,明确每笔款项(包括结算款、保修金、质保金等)的回收时间和金额,确保每笔款项能按合同及时足额回收。1.3.5无论工程项目竣工与否,工程项目结算未完成,工程款项未全部收回的,项目经理履行其结算及清收责任,特殊情况下,结算责任及剩余款项回收责任需要移交的,必须明确继任者,不得出现责任空缺,移交前,须取得司属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同意,移交过程中,须充分交底,对结算收款情况需出具专项移交书,并附相关支撑纸质资料,移交书还需由司属单位市场商务管理部门及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审核。1.3.6司属单位应对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实施有效地管理。主要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预付款项和其他暂付款的清理和清收。此类款项由法人层次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监控和催收。1.3.7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必须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第一时间办理减额、撤消和回收事宜,减少资金占用,防范现金保证担保可能带来的实质性风险。1.3.8对于暂借、暂付的备用金、周转金、短期挂账债权等,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催收,防止相关债权演化成实际垫资。1.4拖欠款清收措施1.4.1项目完工结算后,如拖欠款超过1年仍未能收回的,由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转入项目专项清欠管理。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签订清欠责任状,定时间、定目标,根据催收难易程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定奖罚标准。1.4.2对于因项目停工,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等原因造成的拖欠款,经上级单位评估,确实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业主(总包)拖欠的,经上级单位领导班子评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适当免于处罚。对于因拖欠进入法律诉讼的项目,收款责任由项目转移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1.4.3对移交至清欠主管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解决的拖欠款,责任部门应制定清欠计划,落实责任,组织清收,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1.4.4拖欠款清收采取至少每年签订《年度催收清欠责任状》(表单2)的形式,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1.4.5拖欠款清收力争以现金方式回收,以债权抵债务、实物资产作价方式清收的,必须报公司审批后实施。1.4.6拖欠款清欠期间,发生实际核销损失的,核销损失作拖欠款客观因素减少处理,相应调整对责任人的奖罚内容;继续对账销案存部分履行清欠责任,或清欠责任书本身履行的是账销案存项目的,不在调整之列。1.4.7司属单位清欠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清欠回收责任或延长清欠回收责任期,也不得无故拖延对责任人的奖罚兑现时间。1.5拖欠款回收方式1.5.1司属单位应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和合作前景等逐个分析拖欠工程项目形成拖欠原因,确定不同清欠对策和具体实施方案:3.5.1.1资金状况较好的项目加大力度及时回收货币资金。3.5.1.2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但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采用有效担保抵押、债权转股权等办法。3.5.1.3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且经营不善的业主可考虑以实物抵债权的办法,即以其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资产抵充拖欠款,但必须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资产的鉴定评估、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验收等工作。3.5.1.4对3.5.1.2、3.5.1.3款所列的方法在实际操作时应慎重对待,做到合法合规,手续齐备,避免因债权股权资产的实际价值被不恰当的高估而造成减值损失。3.5.1.5对以抵债回收的车辆及房产原则上必须变现或转让,不得留作自用,凡需留用的必须报经公司批准,具体操作遵照《以物抵债管理流程》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者将给予经济处罚。3.5.1.6在同业主、分包单位结算明确的前提下,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公司资金压力。1.5.2在清欠过程中要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对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某些优势力量,采取签订责任状等灵活方式,参与清欠工作。1.5.3对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催收拖欠款的,必要时可在深入分析其利弊得失的基础上,通过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灵活采取阶段性停工、分期分批交工、折价拍卖和其他方式回收工程拖欠款,并注意法律工作程序和做好胜诉后执行阶段的工作。1.5.4拖欠款清收按以下方式确认款项的回收:3.5.4.1现金(银行转账)方式回收的,以到达本单位银行账户的金额进行确认。3.5.4.2债权抵债务方式回收的,以法人单位与债务、债权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抵账协议进行确认。3.5.4.3实物资产作价方式回收的,以法人单位与债务方共同签署的书面作价抵账协议和产权过户凭证进行确认。3.5.4.4拖欠款清欠回款中,部分为现金回收、部分为实物或债权抵债务方式回收的,应按上述条款分别确认,一并认定回收额。1.6统计与分析1.6.1司属单位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相关数据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1.6.2正确把握应收款项、拖欠款的界定原则,准确、完整地记载相关信息和数据,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不得瞒报和虚报。1.7监督检查1.7.1催收清欠工作纳入司属各单位《年度经营考核责任状》,对未完成目标指标的,予以考核扣分,同时按年度对完成情况进行奖罚。1.7.2对已明确管理责任、收款责任或清欠责任的有关人员,因实施监管不力、工程款回收或清欠工作不力,甚至推诿扯皮,导致不能及时催收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遵照《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欠款未收回或挽回损失之前,不得另用、晋级,评优和调离本单位。1.7.3对发生严重拖欠或工程无法结算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调离项目和担任新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款回收未达到合同要求前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1.7.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承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7.5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考核由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按季度进行考核。截止季度末存在超合同收款,按超合同收款部分的5‰给予奖励;截止季度末未能达到合同收款比例的,按欠收金额的1‰给予处罚。1.7.6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收款完成情况,填报《项目专项催收管理情况考核表》(表单3),报司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实施奖罚。具体奖罚分配金额由项目经理确定,报公司财务资金部、市场商务部、人力资源部备案。1.7.7项目发放的清欠奖金直接抵减项目兑现奖。项目结算审计兑现奖励时,先扣除过程清欠奖,预留质保金回收兑现奖后,再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兑现,发生拖欠款的项目,还需按比例扣减项目兑现奖励,标准如下:表3.1催收清欠奖罚比例表拖欠时间奖金计发标准(基数为清欠回收总额)扣发项目兑现奖(基数为拖欠款金额)1—2年≤1%≤3%2—3年(含2年)≤1.5%≤5%3—5年(含3年)≤2.5%≤20%5年以上(含5年)≤7.5%≤30%1.7.8对于时间长、困难大、久清不绝等特殊拖欠款项目,按回收总额的5%-20%奖励。特殊拖欠款项目如下:3.7.8.1经法院裁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3.7.8.2经上级批准的呆账、坏账。3.7.8.3债务人歇业或债务人解散的。1.7.9奖金分配原则。奖金的分配应本着公平合理多劳多得责任风险和利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1.7.10司属单位之间的清欠,不适用上述有关奖罚条款。2附则2.1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2.2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2.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支撑文件无4表单与记录1)《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责任状》2)《年度催收清欠责任状》3)《项目专项催收管理情况考核表》表单1: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责任状甲方:乙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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