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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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大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力度,加强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建设,提升文化实力,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决定》(宁委发〔201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2〕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来源及管理1、2012—2015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各区县应配套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监管。各区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综合会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二、使用范围在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内,在南京市注册、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可申报使用:1、文化科技类文化创意孵化、加速及研发等公共技术平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列入全市2011—2015年重点文化工程中的产业类项目;2、扶持文化产业各行业延长产业链项目、文化创业孵化器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新、特、精”中小文化企业发展项目;文化创意产品研发、营销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的传统文化和艺术振兴项目;文化中介机构及协会发展服务平台类项目;3、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文化产业基金设立等;4、文化产业统计、表彰等相关事项或活动;5、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文化项目。三、资助方式及标准专项资金资助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融资担保贷款扶持、配套资助及奖励等方式。1、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补贴对我市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科技型项目,经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研发资助;列入当年市级文化产业重点跟踪推进项目的,按照项目当年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对南京文化产业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经专家组推荐、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专题审定,给予重点扶持,资助额度可适当提高。2、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内文化创业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对其文化创业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补贴,重点用于园区向行业和入园企业实施的文化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产品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和文化人才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当年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3、融资担保贷款补贴(1)设立文化产业信用保证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经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投入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用于担保文化创意企业融资贷款,文化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或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共同承担相应比例风险。(2)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驻宁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扩建等,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担保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依据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对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模式的贷款者,对其知识产权评估、登记、质押优先投入资金,提高企业融资能力。(3)文化产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对在文化部和保监会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相应保险费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4)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文件精神,予以兑现补贴。4、文化创意产品扶持本市企业原创、在本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播映、公演、销售,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创意及衍生产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品牌开展工业技术传承挖掘,并开发新工艺,提高商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创新产品;对南京文化产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的创意设计类产品,根据产品质量、社会经济效益等综合评估情况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动漫企业最高为200万元。5、文化服务扶持对于孵化中的文化企业、孵化器型文化单位、文化经纪机构、文化产业协会和文化企业纳税大户等,在促进产业关键要素发展、推动文化交流、提升南京文化影响力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的,可采取培训补贴、文化会展补贴、项目采购等方式予以扶持,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6、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并要求市级财政相应配套的项目,资助金额按上级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及区县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在申请市级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扶持。四、申报和审批程序1、每年一季度为申报时间,申请单位可在各区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下载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指南,填写表格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申报项目,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上报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库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审议,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等,确定资金资助计划,报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准;(4)经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资助项目在媒体公示5天。(5)根据公示结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最终确认的需要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6)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和批准后的资金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2、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3、签订合同类项目先拨付扶持额的50%,其余50%部分在项目按进度完成并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考核合格后拨付。其他无需签订合同类项目和部分申报时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公示后在一定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4、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重复资助。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实需要超期扶持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逐年核准。五、监督管理1、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相关项目动态需每季度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汇总分析各区县报送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后,向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专题汇报。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对资助项目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复核结果将作为资助项目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3、文化企业或机构当年有涉税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不良信用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4、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收回资助,并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不再执行。附件:1、《南京市文化产业信用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南京市文化创意产品扶持实施细则》3、《南京市文化服务扶持实施细则》4、《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南京市文化产业信用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南京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强和规范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设立文化产业信用保证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对象南京市文化产业信用保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用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符合南京市文化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小微文化企业发放贷款,对经认定的商业银行和小贷公司为文化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适度补偿。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营管部等单位成立联合小组,对信用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和监督。2、联合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信用资金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审定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对文化企业发放贷款方案;对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产生的贷款损失启动补偿机制。三、规模及支持方式1、信用资金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分3期注入,每年从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连续安排3年。2、信用资金分别注入受委托银行和小贷公司各1500万元(分3年,每年投入500万元),投入小贷公司的信用资金由市文化集团代管;联合小组每年通过数量和价格招标选定1家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实施委托管理。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承诺安排一定贷款额度且以优惠价格向文化企业发放。3、建立风险共担的贷款补偿机制,对向文化企业发放贷款的各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其信用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联合小组按照金融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按照年初招标确定的比例由信用资金和合作银行或小贷公司对本息进行分担。四、资金运作1、申请贷款文化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应具备较高素质且有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2、文化企业向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申请贷款时,所提交材料须由经办贷款机构递交市、区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作为合作银行、小贷公司审贷参考和扶持政策的兑现依据。提交材料包括:(1)申报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相关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4)经办合作银行、小贷公司的评审意见;(5)其他相关材料。3、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选择确定授信贷款文化企业。每个贷款申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信用资金保证贷款每个项目期限合并最长不超过2年。4、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要针对文化企业贷款进行流程再造,建立专门服务于文化企业的营销机构、营销团队,研究制定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文化企业的信贷政策,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文化企业的资金需求;建立针对文化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文化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5、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制定的文化企业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内部运作机制和文化企业贷款台帐等相关制度和资料,应及时向联合小组进行报备。五、监督管理1、信用资金原则上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不得挪作他用。联合小组对信用资金实施监管,定期对信用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2、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如贷款单位不能按期返还,核定为不良贷款后,经联合小组审核后启动信用资金补偿。追偿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后,按专项资金风险补偿比例充实入信用资金。3、合作银行和小贷公司应按月向联合小组报告信用资金运作情况,对运作过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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