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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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2009-07-051本节大纲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二、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功能三、行政诉讼法四、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2009-07-052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司法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07-0532009-07-054概念要点(1)是解决特定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2)司法审查的对象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4)被告仅为行政主体。行政纠纷的基本类型2009-07-055行政主体A公务员行政主体B行政相对人外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我国出现“机关诉讼”的可能性“机关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行政主体而进行的行政诉讼。例如:•因行政管辖权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行政区划/边界争议(美国NewJerseyv.Delaware);•一方行政主体成为另一方的管制对象,如联邦政府制裁地方政府的垄断行为。2009-07-056思考的问题:《消防法》第60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2009-07-057(二)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法院)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其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2009-07-0582009-07-059司法审查的模式普通法院英国、美国专门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法国模式德国模式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从行政诉讼的制度起源与功能看,其核心作用是借助司法权监督和控制行政权,这与民事诉讼纯粹解决社会纠纷功能不同,又与刑事诉讼制裁犯罪嫌疑人的功能不同。2009-07-05103.行政诉讼是一种国家诉讼制度不同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行政调解和复议。与刑事、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的特点:更强调监督行政权2009-07-0511一审法院裁判/行政处理原告/公诉/行政机关被告/犯罪/违法嫌疑人二审上诉/行政诉讼一审二、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功能(一)理论基础1、人民主权理论“天赋人权”。国家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保护人权,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精神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基石。2、法治思想法律的作用是授予并监督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权。而司法是正义和法治的最终守护者。2009-07-05123、权力制约(分权制衡)理论「checkandbalance」•控制立法权的原因:“多数人的暴政”;•控制行政权的原因:权力聚合、具专制倾向、更易超越授权和滥用;•问题:“反多数决”难题,维护非民选的法官有权审查民选的国会和总统的决定。•传统上强调形式上的“分权”,现代注重权力间的实质“制衡”,从而缓解了上述疑问。2009-07-0513(二)行政诉讼的功能1、“平衡论”下的平衡功能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在一定时期的平衡。平衡措施:(1)行政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被告地位;(2)机关负举证责任;(3)法官更加积极主动地审查。2、权力监督功能可有效解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standing)的扩张:公民诉讼;行政公益诉讼。2009-07-05143、人权保障功能措施:撤销违法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处罚;责令赔偿;禁令。4、保证社会公正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解决行政纠纷?2009-07-0515三、行政诉讼法1.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总称。我国的立法目的: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思考: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功能对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影响2009-07-05162.主要国家的立法奥地利:1875年《行政法院法》日本:1890年《行政裁判法》德国:1960年《行政法院法》中华民国:1932年《行政诉讼法》美国:附属于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9-07-05173.诉讼结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2009-07-0518法院原告及代理人(行政相对人)被告及代理人(行政主体)第三人审判机关诉讼参加人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4.我国的主要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制定,1990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制定,2000年3月1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施行;2009-07-0519•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07-0520四、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1、第3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2、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009-07-05213、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4、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5、第7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6、第8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7、第9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8、第10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09-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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