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经济法学1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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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高敏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与产生一、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1、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内涵:(1)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独立部门法的标志规制,指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目的,依据一定规则对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发生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4)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社会本位世界是整体的世界,人类活动是以整体为中心。它实现的是社会整体价值,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追求人类的解放。《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整体的科学》---加里·贝克尔Case:1997年10月1日我国较大幅度地降低进出口商品关税水平。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的这次降税的特点是降税幅度大、降税面宽、明显减少高税率目,资源性产品、原材料和我国需求有缺口的商品以及高科技产品的降税幅度尤其显著。同时对国内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品给予了适度、合理的保护。二、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的产生1、产生时间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形成时期,美国《谢尔曼法》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构成了“经济法独立的先声”,而战后德国先后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的单行法律法令,则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189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谢尔曼法》)初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失灵表现:第一,市场竞争的失灵,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第二,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第三,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的自发调节容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第四,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单靠市场本身不能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经济的稳定增长。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每头母猪补贴50元。(2)政府失灵原因一:政府不可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到准确的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需求相一致的整体偏好;原因二:经济生活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缺乏可预测性,也就无法形成绝对先验的计划。因此:不能忽视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协调和干预的作用;同样,也不能过于夸大政府的作用,过度干预经济。三、经济法的功能第一,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第二,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第三,提供公共服务。对内主要从事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保障国内治安,形成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维护领土完整与国家主权,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第四,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第五,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政府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创建个人无力或不愿创办而又是国民经济必需的大型项目。第六,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第七,制约政府的权力,要求政府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协调经济。Case:奥巴马签署9,380亿美元医疗改革法案美国总统奥巴马23日签署具有历史意义的9,380亿美元医改法案,使其正式成为法律条款,该法案将为此前无医疗保障的3,200万美国人提供医保。这一法案将影响到几乎每个美国人的生活,同时可谓1960年代以来美国国内政策的最大转变。美国众议院以219比212的投票结果批准医保改革法案,共和党议员全部投出反对票。虽然该法案经奥巴马签署后已经生效,但是参议院民主党议员仍希望对该法案作出一系列调整,如提高保险补贴、降低税收对高成本保险计划的影响等。第二章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概念和区别1、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一个统一的子部门法体系经济法学体系指的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2、区别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经济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该学科的出现晚于经济法的出现,所以经济法学体系也晚于经济法体系的产生。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微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法(宏观调控法)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要素市场的法律规制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宏观经济法特别法财政法税法货币政策法收入分配法产业政策法区域经济协调法计划指导法1、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主体规制法,也称为“经济法主体的规制法”,是指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对各种经济主体本身的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与市场信息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市场信息)(2)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对粮食市场、能源市场、电信服务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定2、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在政府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一般法主要规范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目标、任务,以及国家和国家经济规制机关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对各特别法起到统领的作用。如《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2)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主要规范国家在利用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如财政法、税法三、经济法学体系1、经济法总论2、经济法分论(1)微观经济法学(2)宏观经济法学第三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法律的调整对象行为说: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关系说: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经济性不对等性社会公共性时代性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微观经济规制关系(1)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市场主体规制关系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客观必然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2)市场规制特别关系2、宏观经济规制关系经济法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规制的客观必然性:﹡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由宏观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1)宏观调控一般关系(2)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概念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规范、引导、纠正等基本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的总称。2、经济法的规范方式授权性规范方式,指明行为主体可以拥有何种权利或取得何种资源,亦称权利性规范,不能任意作出处分任意性规范方式,允许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可以做出法律规定以外的约定义务性规范方式,纳税义务禁止性规范方式提倡性规范方式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追究财产或经济责任,罚款、交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等经济行为责任,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经济信誉责任,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经济管理责任,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管理行为、调整其经济管理职权、停止或撤销摊派等4、经济法调整方式的具体法律措施经济(财产)制裁经济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经济信誉的贬损经济行政制裁与处罚经济性奖励措施: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第四章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一、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规制关系,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发生在政府与企业、私人之间、出于直接实现发展社会经济目的的经济规制关系。经济规制关系一经经济法的调整,就上升为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二、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是在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2、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往往是政府3、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要围绕经济规制主体单方面意志展开4、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特征三、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种类1、微观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按照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不同内容划分2、绝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和相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以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为标准所做的分类四、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要素1、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特征*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确认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应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2)种类经济规制主体——国家机关被规制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泛市场规制主体——商会、行业协会等2、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浙江省棉纺织行业协会章程授权、委托的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有关地方标准,开展公信证明、产地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技术职称评审、新产品维权、产品质量评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评估论证等工作。(1)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概念*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义务,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或经济权利主体的相关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必要性。(2)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特征*具有公权利、公义务与私权利私义务相结合性质*兼顾经济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的合法权益(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分类*按照主体地位标准,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的内容标准,积极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与消极的权利和义务CASE:2002年5月11日中午,9岁男童严某与同学王某结伴离家外出游玩,未买门票即从公元围墙空隙入园,公园收费检票人员见状未予阻止。公园内有一个状似游泳池、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曾有游客在池内游泳时淹死。严某和王某到该池池边后,严某即下池游泳,王某因水冷而离去,当时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次日上午,严某的尸体在公园景观池内被民警等人发现。为此,严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损失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严某虽无票擅入公园,但园方对此明知不予阻止,故双方在事实上已形成游客与公共服务场所间的关系。公园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对有安全风险的景观池为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独自游玩的未成年游客未作安全注意,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严某父母放任严某外出,系未妥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某应注意自身安全,不该擅自游泳,也有过错。据此,判决某公园案主要责任赔偿严某父母损失5万余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3、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特征:*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价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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