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判决概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法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1.是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处理;2.是人民法院针对行政争议做出的判断和处理;3.是人民法院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方可做出的判断和处理;4.是人民法院根据所查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做出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判决具有羁束力,不可争力、既判力和执行力等效力内容羁束力是指依法做成的行政判决,对于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具有的约束力,除依法定程序其不得任意将已经生效的判决予以撤销或变更;不可争力也称为“形式确定力”,是指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不得再以上诉的方法请求撤销或变更判决的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既判力也称为“实质确定力”,是就判决内容所具有的约束力而言,对于法院的判决,不能再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做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执行力是指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主动履行,对拒不履行者,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判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关系分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1.维持判决的效力,原告须接受原行政决定的约束,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得重新起诉;2.撤销判决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形,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行政诉讼的判决3.变更判决的效力,使被诉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和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4.履行判决的效力,除共同具有的拘束力和既判力之外,还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行政诉讼的判决维持判决的使用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使用条件1.起诉原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行政诉讼的判决确认判决的使用条件确认合法或有效: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2.人民法院不宜于作出维持判决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1.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2.人民法院只能针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变更判决行政诉讼的判决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做出一定行政行为,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形式;2.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3.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行政诉讼的判决二审判决的适用条件维持判决适用条件: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改判适用条件: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直接改判行政诉讼的裁定行政诉讼的裁定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特征:1.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2.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3.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4.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行政诉讼的裁定种类: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须裁定的事项行政诉讼的裁定效力:1.就其空间效力而言,裁定一般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2.不准上诉的裁定,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3.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4.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随着诉讼的结束,裁定的效力自行消失。行政诉讼的决定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种类: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行政诉讼的决定形式:口头决定或书面决定效力:一经做出,当即发生效力第九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执行主体: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依据:已生效的诉讼文书一、行政诉讼的执行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执行主体:人民法院申请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前提:相对人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诉讼执行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1.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和一定条件下的行政机关;2.依据是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3.一方是行政机关;4.具有强制性;5.目的是实现裁判文书的内容行政诉讼执行1.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2.执行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3.执行参与人:与案件有实质联系4.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行政诉讼执行执行条件1.须有执行依据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法律文书必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4.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行政诉讼执行执行措施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1.执行提起2.执行审查3.执行实施4.执行阻却5.执行异议6.执行完毕7.执行回转行政诉讼执行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需中止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执行执行异议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行政诉讼执行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为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致使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将既得利益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广义上还包括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行政行为的情况。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特征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2.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执行前提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5.目的是组织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确保相关人等的合法权益。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行政机关享有部分执行权,对没有享有的部分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的管辖行政机关申请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申请1.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申请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等可以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申请材料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审查1.审查申请;2.非诉执行的审查组织以及审查标准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裁定通知履行以及实施强制执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