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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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第二节商个人第三节商合伙第四节商法人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主体的法律形态三、商主体的国外法特殊分类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二)商主体的特征:1、须为商法上规定的人(商主体由商法法定)2、是实施商行为的人(商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3、是以商主体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二、商主体法律形态及其特征与要素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确定的形式:p26图(一)特征:(1)拟制性(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2)普适性(3)一定独立性(4)稳定性二、商主体法律形态及其特征与要素(二)商主体法律形态的构成要素(1)成员(2)资产(3)财产责任制度三、商主体的分类(一)组织形态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2、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3、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合伙被视为独立于自然人和商法人之外的第三类主体。三、商主体的分类(二)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完善1、完备商人:大商人,全面适用商法典和商事法规的一般商人。2、不完备商人:小商人,不具备完备商人条件的小商户和个体小商贩。三、商主体的分类(三)是否注册1、法定商人2、注册商人3、任意商人三、商主体的分类(四)是否具备特定形式1、固定商人2、拟制商人3、表见商人三、商主体的分类(五)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商人无限责任商人(六)大商人、小商人(六)经营种类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饮服务、房地产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等。第二节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三、个体工商户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商个人,也叫个体商人、商自然人、商个体、个人商号,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除具有商人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身份的多重性。2形式的多样性。3经营的集中性。4责任的无限性。二、个人独资企业(Soletrader)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1.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完全控制支配权。3.业主一般负税较少,其缴税为个人所得税。4.独资企业不具有取得法人资格。5.业主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债权人5年内未主张债权的,该责任消灭。28条二、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在财产权方面。2在管理权方面。3在法定义务方面。二、个人独资企业(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制度的目的是依法终止解散企业的各种法律关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1、投资人的责任18条2、对其分支机构责任的承担14条3、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38条40条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出资,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一)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商个人,它符合商个人的各项属性和条件,并同时具有某些独特属性。具体说来有产生背景、法律规定、注册登记、雇佣管理四点。三、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取得与消灭(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形态。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以下法律特点: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必须根据承包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承包费。3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无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主要根据承包合同确定。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相同。第三节商合伙一、商合伙概述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四、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入伙和退伙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商合伙概述商合伙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商合伙既具有商主体的一般属性,也具有自身特点。一、商合伙概述(一)商合伙的特点有别于民事合伙:(1)一定稳定性(2)以营利为目的(3)登记注册(4)书面协议主要特点(1)非法人企业;(2)合伙协议;(人数的复合性、组织的人合性。)(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经营的共同性。)(4)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的连带性。)一、商合伙概述(二)商合伙的法律地位1合伙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3合伙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一、商合伙概述(三)合伙企业的类型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根据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形式的不同,将合伙企业分为三种,分别是: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发展形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适用范围:专业服务机构(2)合伙人不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受“株连”,但非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合伙债务仍受牵连,仍承担连带责任!!(3)必须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有限合伙企业(LP)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合伙人上限:50人(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换取有限责任(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可转为普通合伙(5)有限转普通,普通转有限,均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二人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国独资、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团不得作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签订合伙的书面协议。3合伙人的出资。4选定合伙企业名称。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完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核准、签发执照三个环节:(1)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也即合伙财产,是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1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2合伙财产的分割与转让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二)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债务,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同。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先以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债权人;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承担责任;双重优先权原则。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禁止自我交易禁止不利益行为禁止擅自行为五、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五、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一)合伙事务的决策合伙人协商一致或曰“共同决定”,即成为合伙事务决策的基本原则。合伙协议约定优先无约定、约定不明,一人一票+1/2以上通过亦可约定,按照出资行使表决权下列事项一般需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31条)(一)合伙事务的决策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二)合伙事务的执行和监督执行合伙事务,包含料理、管理、实施、掌管和控制合伙事务的含义。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商主体,尤其在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都拥有平等的执行权。五、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三)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4部曲)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六、入伙和退伙(一)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新合伙人入伙后,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和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分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和强制退伙。1、合伙有约定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合伙无期限约定的:提前30日通知;不给合伙经营造成不利影响2、当然退伙:5种情形自然人合伙人死亡、被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去偿债能力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破产丧失法定或约定的合伙人资格被法院执行其在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3、强制退伙(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知。)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其他约定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即指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合伙企业清算,指了结合伙人之间、合伙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故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有时间先后之分;若出现退伙但并未导致合伙企业解散,须办理结算而非清算手续。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清算的主要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了结合伙债务,最终消灭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而非最终消灭合伙债务。相应地,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比较简单:1清算人。2清算的内容。3合伙财产的处理。4注销登记。七、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四节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二、我国商法人的种类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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