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体系行政法经济法宪法刑法民商法•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体系划分为了不同的法律部门。社会法程序法《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目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由上述案件的审理,可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例2:消费者运动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消法中的双倍赔偿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抽查)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价格听政制度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例如:2005-2006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学者指出,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按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屋或公屋,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权。第二层级是7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结论1、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权关系的调整。2、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1)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3)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4)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经济法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良好的经济运行,有赖于国家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经济法具有确立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经济、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作用。第一编经济法概论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4、宏观调控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5、社会保障的法律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金融法、资源法、审计法、税法等工资法、养老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律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6、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概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概念的流变•1、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755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但不是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空想社会主义。•2、经济法概念的承继:1843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仅是一种与现实脱节的空想,只是内容更为丰富。•3、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865年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4、经济法概念的诞生:1906年德国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概况。•5.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的研究。1922-1924期间,德国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一)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1.市场缺陷•(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2)原因:•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2、市场失灵•(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2)原因:•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1.国家调节机制的救济(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2.国家职能的转变——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过渡•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1)政府失灵的原因•首先,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新生事务,国家及其政府并不熟悉,容易出现违背经济规律而行事的情况,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其次,政府作为调节者,掌握着极大的行政权力资源,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保证该项权力的有效运行。•(2)针对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自由竞争时期垄断时期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干预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反垄断法公司法审计法产品质量法…..•社会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经济法应运而生,所以说,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三、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产生以后,先后在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从而推动了经济法的发展。•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曾颁布了70多个法令。成功地调控了大危机之后国民经济的运行。经济法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经济法已经发展成为较完善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当今各国,不论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有何不同,普遍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性,都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开始大力建立和发展经济法,已经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经济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国家在公有财产、计划、财政、金融、保险、合同、劳动、会计、统计、物质、物价、基建、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产权保护、涉外经济管理以及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等。•截止2003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律321件,法律解释7件,有关法律决定122件,共450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其中主要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具体含义1、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由经济法律规范构成与其他法律部门交叉2、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管理关系;协调经济关系3、只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法律部门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其中包含两方面含义:•第一,指出了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普遍联系,有法的共性。•第二,指出了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各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存在很大区别,有法的个性。概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问题。•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从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是各国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因社会形态、立法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同一国家因时代不同、国家经济活动的层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相同。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