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及形式,了解产品质量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重点与难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构成。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基础知识1.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和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活动范围:产品生产、销售、质量监管活动。产品范围:加工、制作的用于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产品。特别法律规定除外的产品。如建筑工程、医疗器械、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但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3.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依法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基本内容(上)一产品质量激励制度1.鼓励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认证。2.对市场、质量、效益、发展评价好的产品,依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评选“中国名牌”产品,产品使用名牌标志。3.对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稳定的产品,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免检办法》实行免检。二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权限1.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省、市、县的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2.专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船舶检验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和各级计量、农牧、棉麻纺织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车辆管理等机构按分工,对特定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3.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三产品质量监督内容1.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应具备其使用功能,经检验并且合格。2.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有强制性、安全性标准的必须执行。3.产品计量要求使用国际计量单位,量值准确。4.产品包装和标识要求依据《产品标注标识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产品应具有标识。包括:产品合格证、厂名厂址、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使用期限、警示标志和说明、产品身份条码等内容。产品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质量、数量、特性和使用方法所作的各种表示的总称。四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制度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1.抽查对象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2.抽查分工国家和地方抽查、上级和下级抽查相结合。但不得重复抽查。3.样品抽取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两名工作人员抽取样本,并办理相关手续。或要求被抽检人送检。抽检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4.产品检验被抽检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收取检验费。被抽检人不送检的,认定产品不合格。产品抽检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除破坏性检验外,返还抽检样品。5.下列情况被抽检人可拒绝抽检:非抽检对象的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企业生产自用的产品;按有效合同约定加工生产的产品;出口合同对质量有规定的产品标有“试制”“处理”字样的产品。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经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活动。主要针对产品品质争议。经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2.产品质量鉴定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作出质量鉴定报告的活动。主要针对产品品质、程序争议。鉴定组织单位是指组织鉴定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或质量检验机构。3.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申请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机关、协会等。第三节产品质量法基本内容(下)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1.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保证产品具有使用性能(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产品质量应符合标签、说明等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要求合格证应标明执行的标准及编号。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使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明许可证编号。应标明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成分、含量、规格、作用及副作用)厂名厂址应标出能独立承担责任的集团公司、子公司或独立经营的协作公司、委托公司的名称、地址。可同时标出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应标注在中国注册的名称、地址。3.生产者三包责任生产“三包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应明确三包方式(三包凭证、修理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向修理者、销售者提供技术资料、配件、培训和维修费用,并保证停产后3—5年的需求。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及提供服务。三包期限分法定和约定期限。4.生产者禁止行为禁止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免检标志、原产地专用标志、外国认证标志等);禁止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等行为。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1.进货验收责任: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3.销售者禁止行为禁止销售三无产品、禁止销售冒名冒牌产品、禁止销售搀杂使假和失效变质产品、禁止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生产的产品等行为。4.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不具备产品的使用性能未作出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产品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的产品,售后7日内可修、换、退;售后15日内可换或修。三包期内修理两次的,可换或退。送修90日未修好的,可换。因修理者原因延期30日的,可换。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能销售“三包产品目录”的产品。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非承担“三包”责任者拆动造成的损坏、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不实行“三包”。三损害赔偿责任1.损害赔偿(违约或侵权)责任因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标准不符、说明不符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2.责任免除有证据证明产品是非卖品;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3.受害人选择权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4.损害赔偿关系人1)赔偿关系权利人直接受害人、监护人、被抚养人、死亡者的近亲属等。2)赔偿关系义务人致害人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共同致害人。两人以上共同过错致害,共同承担或按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餐饮、娱乐住宿、学校等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因过错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过错的,雇主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帮工人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受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补偿受害人损失。其他相关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项目设计人或施工人、柜台出租人、展会组织人等的损害赔偿责任。四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法定和酌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待发生时再起诉。必然发生的可与已发生的一并赔偿。2.误工损失费根据误工时间和误工人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接受治疗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情况及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确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确定。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劳务费计算。护理级别可随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合进行调整。护理时间致受害人恢复自理生活止。受害人致残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5.交通费受害人、陪护人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正式票据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陪护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致残日起20年计算。60岁以上者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者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轻但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对赔偿金进行适当调整。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者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者按5年计算。11.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质量民事侵权损害。根据精神损害事实酌情赔偿。12.抚养费受害人死亡,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上一年人均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者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者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可酌情给付。五罚则1.生产、销售不符和安全标准产品的行政、刑事责任。2.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行政、刑事责任。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政责任。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政责任。5.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产地、质量标志的行政责任。6.产品不符合包装标识要求的性者行政责任。思考题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2.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内容。3.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