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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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相关行政机关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是监督管理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经营者、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与社会中介机构——检验认证机构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与产品标准和质量1、产品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产品质量定义(1)定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2)基本要求①适用性。由于产品的生产、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就要求每一件合格的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愿望。所以,产品的适用性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②安全性。产品实现其适用性,必然是通过产品的使用这一途径来体现的。这就要求产品在使用环节上安全可靠,不会给使用者和其他人带来人身、财产上的危险。③经济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在市场交换中,要求产品价格公道,正确反映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不要造成不应有的资源浪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3、产品标准定义(1)定义:是对产品所做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2)类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3)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允许适用其它标准,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质量的国家管制1、手段: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官制的法律来实现2、执行管制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等。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四、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和制度1、产品质量立法(1)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相关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2)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199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2、产品质量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2)产品标准化制度(3)产品计量制度(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5)产品质量检查制度(6)产品质量表示制度(7)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8)产品召回制度(9)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第二节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概述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概念的规定1、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2、缺陷。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3、瑕疵。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②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不符合约定要求。是指产品的质量、使用性能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以公开方式所作的承诺。第二节产品质量责任二、产品质量责任1、定义:指生产者和经营者因在产生或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1)产品质量合同违约责任(2)产品质量“三包”:包修、包换、包退(3)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又称为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消费者或使用者本身无过错。4、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形:①违反默示担保义务②违反明示担保义务③产品存在缺陷第二节产品质量责任三、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归则原则1、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推定为销售者有过错,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论最终责任应由谁承担,销售者对损害都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在赔偿后,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追偿权。第二节产品质量责任四、国外关于产品质量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发展趋势1、赔偿数额不断增大2、按市场份额承担责任3、协同责任4、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承担1、责任的承担(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㑽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担赔偿责任。2、承担方式(1)民事赔偿(2)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责任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要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对产品进行检验。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儘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危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㼵的产品。对抽查的要求:①为防止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也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②为避免重复抽查,国家监督部门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部门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为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本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能力所作的综合评定,它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独立的认证机构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第二节产品质量责任七、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身人民法院起诉。3、公众的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节标准化法一、标准与标准化法1、标准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和衡量准则。2、标准化定义标准化是指从制定标准到实施标准的全部活动过程形成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予以贯彻实施的要求。3、标准化要求:①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②是原理合乎科学,实行优选③是实行操作简便可行④是通过协调形成固定的制度第三节标准化法4、标准化立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实施。是指调整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为了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解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入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节标准化法二、标准的规定1、标准制定的范围⑴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⑵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爆炸、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⑶有关环境保护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⑷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作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第三节标准化法2、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⑴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的原则;⑵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⑶有利于标准协调配套的原则;⑷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原则。3、标准体系结构(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第三节标准化法三、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一)不同标准的实施要求1、强制性标准的实施⑴药品标准、食品标准、兽药标准⑵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准⑷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⑸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及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⑹国际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⑺互换配合标准;⑻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第三节标准化法2、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对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行自愿采用,不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1)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四、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2、刑事责任。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计量法一、计量与计量法1、计量定义:指确定可测量的量值2、计量立法1985年9月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确定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及制造、检定、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调整计量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3、计量法的特征①可靠性。计量法采用强制的形式建立标准基准器具,以保证计量量值的可靠性。②统一性。在我国,国家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强制实行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在销售商品时如果触犯了计量法,应被责令停止使用违法操作,并处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计量法二、计量单位1、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7个基本单位)2、中国法定计量单位(6类)⑴国际单位制的7个基本单位;⑵国际单位制的两个辅助单位:平面角单位、立体角单位;⑶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19个导出单位⑷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的15个单位⑸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成的单位;⑹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第四节计量法三、计量器具1、计量基准器具。是计量检测的基本依据之一,体现计量单位的量值,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也是全国计量单位量值的最高依据。2、计量标准器具。是国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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