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法的定义•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规则范围•(一)从内容上来看:•货物、技术、服务•(二)从法律关系的层面上来看:•平等私权主体之间的:•各国国内民商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国际货物贸易制度•(一)条约•CISG,需要掌握:•公约的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贸易;•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该国之法律中也可以被认为包括CISG•3、货物贸易•就货物贸易而言:•不适用: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船舶、飞机、气垫船、•电力•服务•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约仅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所有权问题、人身伤亡、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案例•云南高级法院判决:•云南土畜产公司与香港公司纪念币的销售买卖:CIF/昆明(空运),云南公司发现短重,于昆明中级法院起诉香港公司。中级法院适用CISG,认定香港公司败诉。香港公司上诉至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认定不能适用CISG,用大陆法。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惯例•一、1932年牛津-华沙•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术语定义•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一)E组•EXW(工厂交货价)•卖方责任:•1、在工厂交货•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责任•1、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2、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风险和费用;F组•FAS(船边交货价);FOB(船上交货价,离岸价);FCA(货交承运人)•以FOB为例: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B1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无义务。•b)保险合同•无义务。•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b)保险合同•无义务。•A4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B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A5风险转移•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B5风险转移•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A6费用划分•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B6费用划分•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A7通知买方•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B7通知卖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A9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B9货物检验•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A10其他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B10其他义务•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C组•l、CFR(成本加运费)•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3、CPT(运费付至)•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以CIF为例:•手续、货物的交付、风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进出口及结关手续、提交与货物相关的电子单证D组术语•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如当事各方面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DES或DEQ术语。•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一此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案例1、案例2案例三案例四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合同的成立•要约:是否向特定当事人提出内容的明确问题交叉要约、商店价签悬赏广告•撤回撤销•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投邮主义。我国之规定:正常时间能到达,非因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到达,应如何?????二、EDI问题•要约、承诺问题•合同生效的问题•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的证据问题(于我国证据的采信问题,公证)三、合同的条款•(一)实质性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其他条款:•鉴于条款、包装、运输、保险、不可抗力、法律适用条款(二)独立条款•分为相对独立条款和绝对独立条款两类,这种分类是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相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最终实现的独立性来作的分类。•相对独立条款是指需借助于其他合同来实现的条款,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直接完成的条款。可以单独签定,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如运输、包装条款、支付条款中的信用证、保险条款•绝对独立条款是指该条款即使是放在买卖合同中签定,但他们本身独立于买卖合同。只有争端解决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对独立条款的说明:这种分类是鄙人的一种分类,其他文献未见,设想不一定周延。•与尔等相授之目的在于使汝等记住“独立”二字•保险条款签定之后,需投保,那么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都是与买卖合同这个基础合同(有称为主合同的,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相对立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以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之后,需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而信用证无论如何都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UCP600)•至于其他亦然绝对独立条款•这类条款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其效力,即使基础合同是经过欺诈得到的,只要这两类条款依其本身之准据法有效,则有效。•争端解决条款之所以为绝对独立,是因为,这类条款被用以确定其基础合同的效力,倘若该条款与基础合同一并审视有效无效,则由谁来主宰其效力?故而非得赋予其自身的效力不可。•反对者认为:1、一般该类条款与基础合同是一并签定的,因此如遇欺诈、胁迫,则争端解决条款同样无效;2、争端解决条款与基础合同其实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并非如那些主张独立的学者所言:争端解决条款在本质上属于争端的解决,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类条款实际上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延伸,是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应为独立条款。•仲裁的独立性问题:•仲裁协议的转让?包括提单转让的时候涉及到的仲裁条款转让问题。•法律适用条款为独立条款没有异议。第三节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