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危害安全罪共28个条文,46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15个死刑罪名,其它罪名规定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一)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国外——不特定人/不特定并且多数人/不特定或多数人/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公共生活的静谧和秩序国内——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或多数人(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生活的静谧和秩序个人所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1、不特定:犯罪行为指向的不明确性(对象和危害结果)——这类犯罪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对象实施,可能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数量之大均出乎人们的预料。2、多数性:关系到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注意: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法益的判断必须结合该类犯罪的客观特征进行。客观上,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根本标准。(二)客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有的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有的是因为侵害对象特殊有的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两种方式实施实害犯:只有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危险犯: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行为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三)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即由业务上、职务上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构成。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枪支方面的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思考案例:例如甲命令乙、丙到远离人烟的安全地方烧毁仇人的摩托车,而乙、丙擅自在居民密集的地点实施烧毁行为的,甲的行为如何界定?甲因为欠缺对具体危险性的认识而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成立放火罪共犯的可能。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和具体罪名(五类46个)(一)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0个)(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0个)(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5个)(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9个)(五)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2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具有恐怖性质的犯罪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A.行为方式——作为或不作为B.行为后果——基本犯(危险状态)加重犯(实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侵害的法益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这些财产必须具备密集、量大,与其他建筑设施连成一片等特点。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特定范围内,没有造成危害,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构成放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行为利用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进而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有放火行为须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的具体方法法律未作限制放火罪的既遂着眼于放火罪对物质的毁损——以目的物“烧毁”时作为既遂的时点。毁弃说:以被焚烧的物质是否毁损.毁弃说强调目的物独立燃烧,同时达到损坏状态时才是既遂;效用丧失说:以放火焚烧的物质的效用是否丧失以危险程度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着眼公共安全独立燃烧说:放火对象着火后,将火种或引燃物撤离或扑灭,目的物能够继续处于独立燃烧状态时就是既遂。这里的独立燃烧必须理解为目的物被媒介物引燃、在媒介物离开后火力还能够继续维持燃烧的状态。虽然点燃目的物,但在媒介物离开之后,目的物自身不能将独立燃烧状态维持下去时,只成立本罪未遂。此外,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刚划燃火柴即被抓获或刚点燃引火物即被大雨浇熄等)而未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也应认定为放火罪的未遂。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放火为手段实施杀人行为,只是导致特定个人死亡,并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放火行为不仅导致特定个人死亡,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和杀人行为的罪质不相同,杀人行为不能放到放火罪中进行评价,所以构成放火罪和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过,这里的重罪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不可一概而论。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的,应数罪并罚。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或杀害多人的,应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构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重伤和杀人在内。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在行为人放火后,被害人完全有条件逃离或者已经离开火灾现场的情况下,为抢救财物或者救人而又闯入火灾现场招致重伤、死亡的,是否属于第115条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的范畴?应该说,对此种情况下的被害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进入火场抢救物品或救人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直接引起的,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火场抢险与放火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一种多数人在该条件下都可能选择的行为,被害人在抢救物品或救人过程中重伤、死亡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实害犯处理。犯罪成立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既遂标准——(独立燃烧说/点燃说/毁损说)案例1:钱某为泄愤到公司仓库点燃棉纱后逃走后自动消防设备喷淋灭火未烧起犯罪中止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因自动(意志以内原因)未达独立燃烧犯罪未遂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因被动(意志以外原因)未达独立燃烧案例1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导致乙全家被烧死案例2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全部烧毁。案例3甲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A.放火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B.放火罪的数罪类型——a.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的b.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的主体: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各不相同,但其只影响量刑。对于放火罪的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人对具体公共危险的发生有认识,即不仅认识到放火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且要认识到一旦放火行为实施就具有公共危险性。这也是在放火毁坏财物的场合,应以重罪放火罪而不以轻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的原因。思考问题:对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经所有权人同意焚烧的财物?区别情况具体对待,看其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二、失火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但是在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时,不履行由自己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反而在主观上有利用既存火力的意思,离开现场,听任火灾发生的,其主观罪过已经由过失转化为放任的间接故意,应构成放火罪。当然,行为人没有明确和坚决的利用既发火势的意思,因为过失行为引起的火力很大,行为人独自难以将其扑灭的仍只构成失火罪。三、决水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修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修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决水罪,是指使处于被制御状态的水力被释放并泛滥的行为客观方面——决水行为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加工行为。决水行为多数是作为,也存在不作为的方式。方式不同,既遂标准也不同。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决水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放任水灾发生。决水的动机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是贪图私利、嫁祸于人,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决水罪既遂未遂标准财物浸没说:以财物被水淹没为既遂标准物质毁损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毁损为既遂效用灭失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效用灭失为既遂公共危险说:属于危险犯,应以公共安全处于现实危险为既遂。冲溢说:水流冲刷溢出。前三种说法标准是达到实害结果的发生,同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相矛盾,不正确;冲溢说只能是决堤,但决水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具有片面性。公共危险说极为抽象。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决水罪的既遂认定破坏堤坝、水闸、防水设备的方式——以水流开始冲溢为既遂标准。打开水闸的方式——应以打开闸门的大小而导致的水流量足以使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为既遂。筑坝堵水的方式——应当以水流溢出泄洪水道两边的防护堤为既遂标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决水罪的既遂认定不打开泄洪闸的方式——应以水流溢出泄洪水道两边的防护堤为既遂标准不关闭防水堤的水门的方式——以防水堤的水门流量增大为既遂。不巡视的方式——堤防、坝基溃决或渠道阻塞而溃决或渠道阻塞而导致水流溢出渠道为既遂明知堤防、坝基溃决或渠道阻塞而放任不管的方式——堤防、坝基被冲毁或水流开始溢出渠道为既遂。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系一大型水库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受到库领导管某的批评,刘某对此耿耿于怀,伺机报复。某日夜晚,管某守库值班,刘某潜回水库,偷偷打开闸门,但刚打开一般被管某发现,管某及时将闸门合上,避免了下游不远处正在进行施工的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遭到冲毁的危险。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案例二齐某系河北某村民,某日家中来客,齐某便去附近水库炸鱼,但遭到水库值班人员的痛斥,没有炸成鱼,于是齐某怀恨在心,决定炸毁大坝以示报复,次日夜晚,齐某携带炸药包来到水库大坝上,匆匆在坝上挖坑将炸药埋下,点燃引线后便逃离现场,由于深度不够,炸一个小缺口,水流很小。齐某在第三日夜晚又挖坑埋炸药准备再炸时被水库值班人员抓获。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四、过失决水罪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决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决水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使堤坝决口、河水漫溢、水闸损毁、水库溃决以及破坏其他水利设施,最终引起水灾的行为负责防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而不成立本罪。成立本罪要求有实害后果,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均不成立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特殊情况也不可能预见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五、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