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分论-0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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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刑法分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法律渊源•教学重点法条•教学一般法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教学重点法条•1997年刑法典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刑法修正案与立法解释•与黑社会、毒品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教学一般法条•1979年刑法典•由于牵连、竞合而与本类犯罪有关的其他刑法条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特征•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犯罪客体的特点:广泛、多样(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大多数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个别犯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或者持有构成。多数为法定犯,少数为自然犯。•特点:以违反国家有关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体•在自然人方面: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贩毒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单位犯罪方面:有一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个别犯罪只能由特殊的单位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要求具有犯罪目的•一些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含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但是不包括军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大代表和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践中一般认为,阻碍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也以本罪论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阻碍行为应当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妨害公务罪的罪与非罪•轻微的暴力或者轻微的冲突,不是犯罪;•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不要求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线索中断,证据灭失等),也构成本罪。计算机犯罪•利用计算机程序及其处理装置进行犯罪或者将计算机信息作为直接侵害目标的犯罪的总称计算机犯罪的特征•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犯罪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根据•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信息是一种应当受刑法保护的特殊利益计算机刑法的种类•专门的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刑法。这是指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专门的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刑法。典型地反映在第287条的规定上。控制计算机犯罪的主要要点•禁止非法接触计算机信息•禁止破坏计算机信息•禁止滥用计算机信息禁止非法接触计算机信息•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禁止破坏计算机信息•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使该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禁止滥用计算机信息•使用特定刑法条款打击这类计算机犯罪的方法,例如,刑法第287条规定•使用其他刑法条款打击这类计算机犯罪行为。例如,第217条规定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窝藏罪与包庇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的行为犯罪客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窝藏和包庇的对象包括未经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执行的;已被执行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的犯罪客观方面•窝藏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行为: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62条)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亲属(母子)之间提供食物、住所的性质犯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明知对方(必然或者可能)是犯罪人而故意窝藏、包庇的;•确实(如因为欺骗)不知的,不构成本罪;•对共同犯罪的影响:–事先无通谋的构成本罪;–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动提供帮助的有罪,被动不报告的无罪;•明知是犯罪的人的有罪,不知或者过失提供证明的无罪;•有意帮助的有罪,被迫提供的无罪;•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区别:客观方面:作为v.不作为•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区别:包庇的对象不同,侵犯的客体也有不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二)•与伪证罪的区别:不在押v.在押一般主体v.特殊主体•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在诉讼中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罪的相关犯罪•包庇罪与洗钱罪(191)•包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三款)•包庇罪与伪证罪(305)•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306)•包庇罪与妨害作证罪(307条一款)•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二款)•包庇罪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包庇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349)•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399)•包庇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典型案件•被告人赵某,应同事潘某要求,开车到潘家,潘告知赵已将女友颜某杀害并肢解,要求赵帮忙将尸体运到一油库后山处理。赵帮潘将装有尸体的牛仔包以及另一装有作案工具的口袋,抬进汽车后备箱,运到后山处理。公安机关找赵谈话时,赵如实作了交待。本案如何处理?(如果否认,如何处理?)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毒品的概念•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的对象还有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和幼苗,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外国还包括注射用具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毒品数量与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是决定毒品犯罪罪与非罪和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这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行为,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可以处死刑的毒品数量: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毒品死刑还可以有其他情节)•第355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照第347条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例如,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数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是500株,或者有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情节的。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毒品犯罪的从重情节•利用青少年犯罪和对青少年犯罪的(第347条第5款,第353条第3款)•执法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第349条第2款)•再犯的(第356条)(算不算累犯?)毒品犯罪的共犯•事先通谋的,是共犯(第349条)•明知毒品犯罪而提供特定帮助的,算共犯(第350条第2款)毒品犯罪的单位犯罪问题•单位可以实施的毒品犯罪:第347条,第350条,第355条•单位不可以实施的毒品犯罪:第348条,第349条,第351条,第352条,第353条,第354条被害人问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v.强迫他人吸毒罪•年龄和精神状态(婴儿、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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