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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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稿主要内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详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包含2017年新政策)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展示1234《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详解一公告、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注意:公告左下方的附件是年报表及填报说明。建议读懂。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解读涵盖着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内容。建议了解。新报表带来的填写优势集成表单填报内容、优化逻辑校验关系加大风险预警提示,全面增强政策执行确定性在保证税收安全和征管有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纳税人减轻填报负担、减少涉税风险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由37张表单组成,其中必填表2张,选填表35张,较《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减少4张表单(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体系结构更加紧密,栏次设置更加合理,逻辑关系更加清晰。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将原“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两张必填表反映会计核算6张表13张纳税调整表9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税收表101汇总纳税企业并填报表A105100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变为税金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变材料销售成本为销售材料成本新增二十四行党组织工作经费增加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加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一)增加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税收金额”应等于【《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的账载金额”与第1行第2列“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1%与第29行第1列“党组织工作经费的账载金额”的孰小值。由于填报内容发生变化,增加了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将原第36行“(一)企业重组”项目名称调整为“(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调整为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为(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增加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列次。并调整相关列次的计算规则和逻辑关系新增行次,内容在申报表上更清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修订条款,新增列次。变动大删除附表填写新增3列,表行计算关系调整表单名称变动增加“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行次行次调整,细化填报内容,增加险种项目。新增项目新增或调整了12项填报项目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重新设计了本表。同时,将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减免项目大类不变,放开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依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填报本表;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按“0”填报。表单列次进行了调整,便于纳税人按照投资形式和投资对象填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为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重新设计本表。并明确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表。为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求。重新设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为了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在保持表单样式不变的基础上,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含2017年新政策)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额的规定案例一、报表填写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案例二、报表填写工资、薪金支出案例三、报表填写公益性捐赠支出案例四、报表填写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案例五、报表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例六、报表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案例七、报表填写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注意:1.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标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征税对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税率税率25%20%(实际10%)20%15%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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