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课后作业(作业一:案例二)民事反诉状反诉人(原审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反诉人(原审原告):A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乙,总经理反诉请求:1、判令A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修义务。2、判令减少支付A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及质保金人民币11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8日反诉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A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A公司承包反诉人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及质保金共计5950000元,开工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履行合同时,工程于2014年12月8日开工,2015年3月20日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由于被反诉人A公司工期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反诉人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190000元。2015年9月被反诉人A公司与反诉人协商未果提起诉讼要求反诉人位支付上述工程款1190000元及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包反诉人厂房钢结构工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被反诉人交付的厂房今年3月20日才竣工,到今日才不到半年时间,显然是在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厂房属于在保修期限内。现厂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反诉人作为施工单位应该对该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承担返修责任,履行保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首先,被反诉方在工程竣工时间上违约。合同约定工程2014年11月1日开工,2015年1月20日竣工;而实际履行合同时,工程于2014年12月8日才开工,迟至2015年3月20日才完工。被反诉人作为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合同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无权向上诉人主张违约金。其次,被反诉人交付的厂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被反诉人在工程质量上违约,反诉人有权减扣相应的工程价款。最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工程质保金,是为保障工程质量的,在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用来维修的费用。所以被上诉人无权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而且,目前厂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所以该笔质保金应当扣减用于维修厂房。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的规定提起反诉,请求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利。证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此致XX省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2015年9月15日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