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编刑法各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2.客观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故意除外: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三)定罪与处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原则上以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系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本节犯罪中的实害犯险犯的立法规定。第二、单位可成为本节犯罪主体。第二编刑法各论第二节走私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物品出入国(边)境3.主观:故意4.主体: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第二编刑法各论三、走私罪的种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7、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废物罪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罪三、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每个罪的构成特征(4、5两罪只禁止“出境”,第9个罪只禁止“进境”,其他罪均禁止“进出境”第10个罪要求偷逃关税5万元以上)第二编刑法各论2、准走私(间接走私)以走私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3、走私罪的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277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5、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从重处罚。6、走私毒品的,属于毒品犯罪的内容,不在走私犯罪之列;如果行为人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的,数罪并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特征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3.主观方面:故意。(三)本罪认定(见司法解释P127-130)(一)概念(《刑法修正案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编刑法各论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高利转贷罪(一)犯罪构成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2.客观方面: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套取信贷资金:是指编造某种正当理由,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是指把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包括转贷给单位和个人。3.主观方面:故意(二)认定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第二编刑法各论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认定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概念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二)行为方式:一种是以存款的名义吸收不特定人的存款;另一种是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第二编刑法各论•三、洗钱罪•(一)概念•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二)注意事项:七种上游犯罪•五种行为方式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3)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三)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集资诈骗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编刑法各论二、贷款诈骗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客观方面: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作重复担保;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二编刑法各论•三、信用卡诈骗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二)注意事项•1、四种法定的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四、保险诈骗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1.主体: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进行保险诈骗,且骗取的数额较大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3.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一)概念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投保标的,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第二编刑法各论(三)本罪的认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一罪与数罪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牵连犯)(2)共同犯罪一是数个投保人,或者投保人与受益人合谋骗取保险金的;二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形成想象竞合犯)第二编刑法各论(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注意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偷税罪(一)概念(刑法修正案七)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编刑法各论•偷税与漏税、避税的界限。•漏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避税是指通过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或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模糊之处,以达到免税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应作补税处理,均不构成偷税罪。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罪数(请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偷税罪。若纳税人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一)概念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客观表现:1、假报出口:本没有商品出口而谎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2、其他手段:虽然有产品出口,但虚报出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编刑法各论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概念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2.客观方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第二编刑法各论二、侵犯著作权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2.客观方面: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四种行为方式:(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4)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编刑法各论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合同诈骗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编刑法各论五种具体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编刑法各论•(三)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上均有不同。•3、本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保险合同、贷款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