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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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应当注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后果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3、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过失。4、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本章犯罪具体可以划归五类:(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二、决水罪三、爆炸罪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注意:1、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2、上述罪名均是危险犯。3、上述各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六、过失放火罪七、过失决水罪八、过失爆炸罪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1、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2、必须是针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变电、供电和输电设备等。认定本罪要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放火罪、爆炸罪加以区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犯罪对象一是各种燃气设备。十五、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所谓“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性犯罪,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对本罪在刑事管辖权上采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认定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行为人组织了恐怖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不论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计划,造成了危害后果,就构成本罪既遂。是行为犯2.将本罪的恐怖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区分开来第一,恐怖组织都必须是以实施暴力犯罪为目的;而其他犯罪集团则不一定都实施暴力犯罪。第二,恐怖活动组织可能实施的具体犯罪种类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只要能形成恐怖气氛,任何犯罪都是可能实施的;而普通犯罪集团通常具有明确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目的。第三,恐怖活动组织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都具有明显的恐怖特征。这种犯罪往往是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而且要尽可能扩大犯罪影响,借以向社会施加压力。而普通犯罪集团并不追求这种恐怖效果,即使有时使用暴力,这种暴力也只是为了实现某种直接的犯罪目的,或为了直接获得某种可见的利益。第四,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普通犯罪集团危害的客体一般随集团实施的犯罪种类不同而不同,并不必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第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独立的犯罪,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普通犯罪集团只能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本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属于行为犯。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本罪的地点是一个法定要件,即只有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才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而不是航空器本身。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三)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注意: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本罪是选择式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进行了修改。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由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极大,故属于行为犯。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本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及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构成刑法第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行为犯。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七、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2.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3.犯罪主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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