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1.了解所得税的含义、特点;2.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各税制要素的规定;3.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4.掌握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5.掌握所得税会计处理,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1.企业所得税法概述2.应纳税额的计算3.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概述••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以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为征税对象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颁发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2007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特征1.对收益额征税,征税对象是净所得额2.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3.普遍实行比例税率4.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征收办法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或场所。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营业代理人;其他机构、场所。•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税法,判定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注册登记地;一是实际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成立的地点,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好判断。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则不易判断,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判定依据是,企业或组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即为其实际管理机构。所谓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大多是指企业或组织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或组织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开地点,它不同于企业或组织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扣缴义务人二、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2.其他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固定资产盘盈等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税。•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分为两种情形: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境内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和发生在境外但与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有关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所得。3.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⑴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断营业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以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也就是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⑵转让财产所得财产一般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动产包括转播飞机及其相关动产、营业场所、股票(股权)、其他财产。①根据新税法及实施条例,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境内或境外所得。②根据新税法及实施条例,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⑶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股息红利来源地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⑷租金所得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所得按实际支付或负担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所说的实际联系进一步细化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三、税率1.25%适用情况:①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20%适用情况:①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②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四、税收优惠1.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⑴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⑵定期减免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和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⑶降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⑷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⑸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⑹减计收入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由现行直接减免税,调整为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入应税收入的方式。⑺税额抵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此外还包括延期纳税、准备金制度、优惠退税、盈亏互抵等方式。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⑴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优惠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取得其他部门发行的专项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⑵农业项目优惠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豆类、水果、坚果等;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⑶基础产业优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项目。⑷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⑸非居民企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实行照顾性税率20%,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界定为: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③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内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种予以规定。•⑻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确定权在省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⑼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中具体明确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比例暂未作具体明确。⑽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的优惠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的减免税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②综合利用资源的减记收入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综合利用资源具体优惠情况参照《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企业利用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产品等相关标准,将在该目录中进一步明确。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