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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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讲解喀什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孙智2010年5月,中央正式批准设立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2011年9月,《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同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新疆发展和稳定的8项措施》提出,在喀什经济开发区积极培育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以喀什为重点规划布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3年5月,国务院批准的《喀什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依托喀什国际机场和国际铁路货运站,推动设立、建设喀什综合保税区。喀什综合保税区成立过程国务院2014年9月2号发文批复,批准设立喀什综合保税区。喀什综合保税区成为新疆第二个、南疆首个综合保税区。喀什综合保税区成立时间一、出口退税政策二、增值税优惠政策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喀什综合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喀什综合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1、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2、对国内运入综保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行退税。3、综保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4、综保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5、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以下物资,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出口退税基本介绍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2]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调整增值税退税率。出口退税基本职能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对喀什而言,扩大出口退税可以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外贸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目前退税额100%由中央财政支付,喀什综保区也应抓住机遇,获得更多财政支持。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退税条件(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退税条件生产企业的退税特殊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出口退税申请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退税范围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方法简介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增值税退税率先征后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出口退税办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办理程序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关于保税区出口退税政策一、保税区外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规定1.一般情况: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2.特殊情况:(1)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保税区海关在上述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关于保税区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输入保税区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输入保税区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关于保税区出口退税政策二、保税区内企业的规定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2.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关于保税区出口退税政策二、保税区内企业的规定3.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4.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保税区其他税收政策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以下物资,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区其他税收政策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综保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喀什经济开发区(含保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介绍新疆困难地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优惠政策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新疆困难地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财税【2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本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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