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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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第一节概述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目前,一个上下衔接的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了,主要有:(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5)工程建设监理规定;(6)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等。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1)依法监理的原则(2)科学、公正的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监理的范围(l)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内容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1)收到监理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后,进行监理投标;(2)中标后,签订监理委托合同;(3)明确总监,成立监理组织;(4)编制监理规划;(5)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6)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7)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8)向项目法人(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二、工程建设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1)收集设计所需技术经济资料;(2)编写设计大纲;(3)组织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投标;(4)拟订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5)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6)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7)配合设计进度,组织设计与有关部门,如消防、环保、地震、人防、防汛、园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的协调工作;(8)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9)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造型;(10)组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或咨询;(11)审核工程估算、概算、预算;(12)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13)审核施工图纸;(14)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15)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2.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l)拟订项目招标方案并征得业主同意;(2)办理招标申请;(3)编写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工程综合说明、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投标须知、拟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等;(4)编制标底,标底经业主认可后,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5)组织投标;(6)组织现场勘察,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7)组织开标、评标及定标等工作;(8)与中标单位商谈承包合同等。3.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申请报告;(2)查看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向承建商办理移交手续;(3)审查、确认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4)制定施工总体计划,审查承建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下达单位工程施工开工令;(5)审查承建商提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清单;(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7)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8)主持协商业主,或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本身提出的设计变更;(9)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10)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审查工程计量,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11)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13)审查工程结算;(14)向业主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签署监理意见;(15)编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合同监理(1)拟定本项目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2)协助业主拟定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3)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监理;(4)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5.其他委托服务(1)协助业主办理项目报建手续;(2)协助业主办理项目申请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线路等协议或批文;(3)协助业主制定商品房营销方案等。第三节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一、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大主体工程建设中主要的当事人有:(l)业主,即项目法人;(2)承包商,即承建单位,主要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生产厂家等;(3)监理单位。二、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发包与承包的关系;(3)合同关系(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三、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3)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4)合同关系(监理委托合同)。四、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3)非合同关系(无合同)。第四节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业主的权利(1)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2)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4)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二、业主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2)业主应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业主应当授权1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6)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中予以明确;(7)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8)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在监理合同中预定),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9)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业主不得转让该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业主的责任(1)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2)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3)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4)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5)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6)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的时间计算;(7)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五节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监理单位的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和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11)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12)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调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二、监理单位的义务(1)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业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4)在本合同期或合同中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5)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6)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能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和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三、监理单位的责任(l)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4)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5)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6)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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