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8: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要求:掌握施工索赔报告的编写1994年9月12日,李鹏下达黄河小浪底大坝工程开工令通过国际招标,以意大利英波吉罗公司为责任方的黄河承包商(YRC),以德国旭普林公司为责任方的中德意联营体(CGIC),以法国杜美兹公司为责任方的小浪底联营体(XLDJV),分别夺取大坝工程、泄洪工程、发电设施工程3个土建标。1995年4月11日,在导流洞施工中连续出现多次塌方,以德国旭普林公司为首的二标承包商因对小浪底工程的技术复杂性和施工难度等估计不足,无视监理工程师“关于对塌方应作及时支护处理”的指令,反以“地质条件不可预见”为由,擅自停工一个半月,导致了1995年5月至6月更大规模塌方的发生,工期一再被延误,形成“开工仅一年,工期滞后8个月”的尴尬局面。1995年8月底,二标承包商借3条导流洞相继发生19次塌方之机,擅自停工,提出了推迟一年截流的要求。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为责任方,一局、三局、四局参与组成的小浪底工程联营体(简称OTFF)宣告成立。经过与德国承包商针锋相对、艰苦细致的谈判,2月8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经过反复酝酿,几乎所有人都把目光盯在了一项提议上:把我们的水电正规军拉上来!——成建制引进水电施工队伍,搞反承包,让中国自己的队伍把影响工期的一些关键性工程从外商手中反包或分包回来一名中国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颗钉子,外方管理人员马上派人拍照。不久,中方收到了这样一封信函:“浪费材料,索赔28万元”。28万元?能买多少钉子!外方是这样计算的:一个工作面掉了4颗钉子,1万个工作面就是4万颗。钉子从买回到投放于施工中,经历了运输、储存、管理等11个环节,成本便翻了32倍。合同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干净有序。某工程局导流洞开挖时收到一封外方信函:“施工现场有积水和淤泥,根据合同XX条款规定,限期清理干净,否则我方将派人前来清理,费用由你方支付。”起初,中方颇不以为然:洞子开挖,能没积水和淤泥?过了两天,外商派来了90名劳务前来“协助清理”。当然,外方是不会白干的,各种费用一算,开出了一张200万元的支票。在小浪底,最难堪的应属某隧道局了,3000多人,辛辛苦苦干了9个多月,得到的报偿却是,被外方索赔5700多万元,原因就在于他们干活进度超标,违反了合同规定的要求,而他们的全部劳务费用只有5400万元。也就是说,他们这9个月,分文未挣还倒贴了300万元“师夷长技以制夷”。索赔的权利是对等的:承包商享有,分包商、业主同样享有。小浪底人深感“知彼知己”的重要性,专门成立了由外国专家参与的合同反索赔小组,运用现代通用的国际惯例开始逐条审核原有合同,瞅准对方的薄弱环节,主动出击——向外方索赔。就连当初被外商反计费的中方劳务,也依据合同“以牙还牙”,向外商提出了6000万元的反索赔意向。慢慢地,外方的索赔函越来越少。到后来,三标的外方经理杜邦主动找到中方说:“以后没有特殊情况,我方不向你方提出索赔,你方也不要向我方提出索赔。”案例一:某工程合同规定业主需在4月28日前完成三通一平,承包商进场施工。到合同约定的时间业主没有完成三通一平,施工中承包商使用的施工机械为租用,租赁费1000元/天,假如设备属于承包商则正常费用为600元/天。5月15日承包商进场,后提出索赔金额17000元。案例二:①主体工程施工中雨季连续下雨3天,造成承包商土方机械经济损失2万元。②按照施工组织土方工程施工6月3日开始,6月6日连续下大雨3天,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③11月6日—9日土方工程施工中下暴雨,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