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国人大第五版)刘春田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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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第五版)主编: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编绪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第四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第五节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有多种表述方式。本书仅将其中大同小异的表达方式,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第二种是下定义的方法,第三种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划分的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第一,“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第二,“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第三,“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第四,“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第五,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第六,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包含两层意思。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一、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一)知识产权的对象(二)知识产权的客体二、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三、知识与知识产权四、构思与表现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五、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六、“知识”的特征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一、知识产权的分类(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分类方法是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的。(二)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法,故本书的划分方法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1.权利的属性决定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客观的,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2.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二)三、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以下着重分析同是绝对权利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3.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物”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为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并列规定为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3、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一)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二)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三)科学技术、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1简述知识的本质、特征及样态。2简述技术创新和文化创造的本质、区别以及功能。3简述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4如何区分创造与劳动、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5如何区分创造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6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7简述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二者区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编著作权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一、著作权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2)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著作权和工业产权(1)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①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②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③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因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二、著作权法1.概念: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二、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三、著作权制度的两大体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可将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大致划分为两大体系: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了《民法通则》。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2007年,美国以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TRIPs协定为由,提交WTO专家组裁决。2008年,专家组的裁决认为该条款违反TRIPs协定,建议中国修改立法。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作出了第二次修正。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第一节作品的概念◇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不是抄袭而来。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三、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二、口述作品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一)音乐作品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二)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既为“供舞台演出”,应当区别于表演本身。(三)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四)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五)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二)建筑作品美术领域内的一种建造建筑物的创作。这种创作通常被理解为包含设计图、草稿和模型,以及已建成的建筑物或其他建筑性构筑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五、实用艺术作品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六、摄影作品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七、电影等视听作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八、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一)工程设计图(二)产品设计图(三)地图(四)示意图九、计算机软件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特定族群中不明身份的人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与价值观念,并在该族群中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不适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二、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1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2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3表演艺术作品与表演的关系。4如何理解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5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案修订原第4条第1款的原因为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第四节著作权的期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二、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三、修改权修改权是作者依其意愿修改作品并不受干涉的权利。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著作人身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复制,是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二、发行权广义的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狭义的发行权限于以移转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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