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第三节公民基本义务第四节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的概念二、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三、关于人权问题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一、公民的概念1、公民•公民:具有一个国籍的自然人。•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次正式使用“公民”这一概念。•1982年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公民概念进行界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国籍•国籍是近现代国家从法律上确认公民身份的资格标准。•国籍的取得:血缘主义出生国籍出生地主义折中主义继有国籍双重国籍的尴尬我国出生国籍的确立原则——血缘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备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我国关于继有国籍的规定两个前提:1、出于本人自愿2、愿意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三个条件:1、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受理机关: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批准机关:公安部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权利和义务资格说、利益说、力量说、手段说义务、责任?约束?2、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经常被称为宪法权利不可缺少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取代的长期稳定的、母体性的三、关于人权问题1、人权:人权与公民权不同公民权是法定人权吗?2、人权保障《独立宣言》“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我国对人权的基本立场承认人权、发展人权并保障人权;生存权是首要人权;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主权、发展权、对本国自然资源的处理)反对人权外交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1、形式结构发生变化由原来的第三章调至到第二章2、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条文增加明确了一些权利,如“人格尊严”等3、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利行使的同时需履行义务4、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法律保障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权利与自由五、监督权六、社会经济权利七、文化教育权利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一、公民的平等权1、平等权的概念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待遇,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一种权利。2、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关于对弱者的特别保护关于妇女的特别保护;关于对老人和儿童的特别保护;关于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特别保护;关于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平等权事例分析二、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有的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2、公民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也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89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规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不同于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有权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列队而行表达其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为了强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静坐、绝食等极端的方式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和示威法》,该法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滥用此项自由权利行为的必要限制。事先申请;和平地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三、宗教信仰自由内涵:信仰自由和礼拜自由宗教与政权的关系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我国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1、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2、群众性3、民族性4、国际性5、历史性四、人身权利与自由1、公民的人身不受伤害生命权;健康权;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5、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生命权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各国法律所保护的人的最高利益,基本人权中的“基本”;规定方式:明文宣布对故意杀人罪的惩罚权利是否可以放弃?自杀、安乐死、死刑的存废、克隆人事例分析: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2、人身自由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1、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非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人格权1、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与名誉权不是同一概念2、姓名权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改动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隐私权事例分析头套还嫌犯人格尊严——“蒙面到庭”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特定对象的住处和有关处所进行搜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占他人住宅。5、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五、监督权1、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2、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3、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4、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5、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6、取得国家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违法行使职权、物质和直接的损失、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和享有经济及物质利益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的总称。1、公民的财产权2、公民的劳动权3、劳动者的休息权4、公民的社会保障权1、公民的财产权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公民合法收入的所有权、公民合法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公民合法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民合法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获得国家财产补偿的权利2、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公平获酬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等在我国,劳动也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休息权是劳动者有休息和修养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社会保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主要由生育保障权、伤残保障权、丧葬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构成。嘉禾拆迁事例分析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与社会文化活动和享有文化利益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的总称。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公民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它包括公民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实行义务教育、允许并鼓励办学、完善教育制度。在我国,受教育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活动自由权对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活动进行鼓励,并建立各种机构和设施,从物质上保证公民享有该权利。大学自治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⒈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⒉遵守宪法和法律;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⒌依法服兵役,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⒍依法纳税;⒎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⒏其它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四节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一、广泛性二、平等性三、现实性四、一致性五、正确行使权利自由的原则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在现阶段,我国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有与他们身份相适应的某些公民权利。2、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公民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宗教信仰上等等权利,还有社会生活上的、婚姻家庭上的、以及个人财产权上的权利。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一)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⒈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⒉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⒊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