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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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特点:第一,物权是支配权即物权的行使无须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第二,物权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不容他人侵犯,且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第三,对世性第四,绝对权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第五,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即动产物权的设定必须占有或者移转占有(交付),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必须登记。第六,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的行使不受标的物不法占有移转的限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标的物。第七,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下列情形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有()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B.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C.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担保物权D.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答案:ABCD“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应掌握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用益物权,但不相矛盾的两个物权是可以同时存在一物之上的。此处的“权”严格地讲是指所有权,而非他物权。关于B,甲乙共有的笔记本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上多个物权并存问题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乙造成的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CD【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解析】(1)选项A: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债权合同,根据债的平等性原理,其效力并无时间先后之分;(2)选项BC:丙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但由于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当晚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A.甲B.乙C.丙D.丁【答案】A动产的物权变动【解析】(1)乙属于无权占有,不享有所有权;(2)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丙尚未取得所有权。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物权内容是否完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支配权;他物权依附于所有权,是一定程度的支配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人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2)权利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他物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内容。(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通常称所有权为“无期物权”,而称他物权为“有期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物权的功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典权等。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物权客体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等。实例演练:1.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对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债权无效,抵押权无效。本题中,甲与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民事行为。故不论抵押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无效。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物权法定原则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议设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2、物权绝对原则(1)物权在内容上是对特定的物的绝对支配权(2)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3)物权在行使与实现上具有任意性和绝对性3、公示和公信原则(1)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中,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2)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3)物权公示的方法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4)物权公示的效力第一,物权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与公信原则物权法赋予了登记强大的效力,使它具有一种公信力。如果他人信赖了登记,这种信赖要受到保护。一是权力正确推定效力二是善意保护效力四、物权请求权(一)概念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二)内容1.物之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请求权3.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第二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二、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物权的产生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1)劳动生产;(2)收益;(3)添附;(4)没收;(5)遗失物;(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7)先占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1)买卖合同;(2)赠与、互易;(3)继承遗产;(4)接受遗赠;(5)其他合法原因。物权的变更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第三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特征:(1)自权性(2)全面性(3)整体性,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4)弹力性,其内容可以自由伸缩(5)恒久性,所有权是无期物权二、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1、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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